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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能否提起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00:59
  一、案情简述
  常女士家住吉林市某市某镇,因某县政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实行信息揭露责任,常女士向吉林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恳求。吉林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书,要求原行政机关某县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决议书后的15日内向常女士揭露相应信息揭露恳求事项。
  期间,某县政府通过电话联系到常女士,要求常女士到县政府复印资料,并企图要求常女士在收取资料后签字。可是,某县政府向常女士揭露的资料并十分女士所恳求揭露的信息,通过几回交流未果,常女士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判定某县政府实行吉林市行政复议决议。
  二、争议焦点
  笔者与多位具有丰厚行政诉讼实务经历的律师评论,但关于该案,律师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议焦点会集在该案是否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一种观念以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则,行政复议决议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律效力;被恳求人应当实行行政复议决议,被恳求人不实行或许无正当理由延迟实行行政复议决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许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期限实行。
  因而,常女士应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向吉林市政府提出恳求,恳求吉林市政府责令某县政府实行该行政复议决议。故本案归于行政救助,不得再寻求司法救助,不予立案。
  笔者以为,原行政机关即某县政府不实行行政复议决议的行为,显着归于行政不作为,且严峻影响到常女士的财产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一起,行政救助不排挤司法救助,司法救助为终究的救助手法。假如由于挑选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救助,就不答应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显着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立法原意。
  原行政机关不实行信息揭露责任的不作为行为,与不实行行政复议决议的不作为行为,是两个具有相关联系但绝不相同的行为,是两次行为非一次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挑选行政诉讼进行救助的权力。
  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则了行政机关强制实行或许恳求法院强制实行的权力,但并未清晰,呈现行政机关不实行行政复议决议时,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如此规则,导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义务严峻不对等。
  尤其是本案中,行政机关显着具有实行义务、有实行可能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时,行政相对人居然找不到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法律依据。除了恳求复议机关“责令”其实行之外,竟无其他具有强制性的办法来标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并且,笔者以为,复议机关责令原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议这个规则,实属糟蹋行政资源,复议机关的作业应该到作出复议决议即可宣告完毕。退一步讲,即使复议机关责令原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议,原行政机关仍不实行时,行政救助是否现已尽头?依照法院的逻辑,仍不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行政相对人该怎么进行救助?是否依然不能进行司法救助?
  三、定见主张
  结合本案,笔者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学术性研讨文章及相应相似行政判定书、判决书之后,笔者以为:
  1、行政机关不实行行政复议决议,归于不实行责任的行为,应清晰其具有可诉性。如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就原行政机关的不实行责任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参阅“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实行的行政处罚决议、行政处理决议”、民事诉讼法中催促程序等相关规则,对具有实行义务、实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议,行政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即清晰行政复议决议书具有可强制实行性。(文/张小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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