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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3:55
我们都知道承揽人在承揽的时分都是需求约好违约职责的,而承揽人承当违约职责的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违约职责,知道违约职责的特征的相关常识。今日就由听讼网小编来为我们收拾以下的相关法令常识,希望能够为我们答疑解惑。。
一、承揽人承当违约职责的方法
(1)补偿丢失。发包人、承揽人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好承揽人补偿发包人丢失的计算方法。
与发包人承当补偿职责的状况相同,假如没有约好补偿丢失,则承揽人承当一般法定补偿职责,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构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承揽人在缔结合一起预见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或许构成的丢失。
(2)付出违约金。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两边也应当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好承揽人违约时违约金的数额或许计算方法。
(3)采纳补救措施。关于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揽人采纳返工、修补、替换等补救措施。
(4)持续实行。关于承揽人的违约行为,发包人要求持续实行合同的,承揽人应当在承当上述违约职责后持续实行施工合同。
二、违约职责的特征
违约职责是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合同约好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职责均做了概括性规则。
1、违约职责是一种民事职责法令职责有民事职责、行政职责、刑事职责等类型,民事职责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施行民事违法行为或依据法令的特别规则,依据民法所应承当的民事法令结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职责”一章(第六章),规则了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两种民事职责。违约职责作为一种民事职责,在意图、构成要件、职责方法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令职责。
2、违约职责是违约方对相对方承当的职责合同联系的相对性决议了违约职责的相对性,即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职责,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当违约职责。
详细而言:
(1)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的职责,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职责;
(2)合同当事人关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当职责。
合同法第121条规则: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构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胶葛,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约好处理。
3、违约职责是实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实行合同职责而承当的职责首要,违约职责是违背有用合同的职责。合同有用是承当违约职责的条件。这一特征使违约职责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职责(如缔约过失职责、无效合同的职责)差异开来。其次,违约职责以当事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为条件。
能够发生违约职责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景象:
一是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即未按合同约好供给给付;
二是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条件,即其实行存在瑕疵。
4、违约职责具有补偿性和必定的恣意性
其一,违约职责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丢失为首要意图,以损害补偿为首要职责方法,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职责能够由当事人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约好,具有必定的恣意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
5、违约职责是产业职责,不是人身职责。违约职责能够约好(如约好违约金、约好定金),也能够直接适用法令的规则(如付出补偿金、强制实践实行等)。
6、违约职责有必定的挑选性。
违约相对人能够挑选违约人承当违约职责的方法,比如说违约人违背约好没有完结合同职责,相对人能够在损害补偿和违约金中挑选一项要求违约人承当职责。不过这种挑选是一种构成权,因而违约相对人一旦挑选就不能改动,否则将会对违约人构成许多担负,不利于法令联系的安稳。
当然,假如我们还有其它需求了解的法令常识,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令常识咨询,欢迎我们进行法令常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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