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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病毒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7:17

输血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医治手法之,现在已广泛应用于临床。通过输血疗法,抢救了很多伤病人员的生命,但由于输血而导致的病毒感染性疾病(如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的数量亦不断添加。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不只侵害了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并且很多的医疗费用使病毒感染者不堪重负。近几年各地该类案子不断出现,但因无清晰的一致的法律法规对该类胶葛予以标准,因而各地的判定成果不尽相同。本文企图通过对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不同归责准则的剖析,说明在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的案子中无差错准则适用的必要性。
一、现在因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的典型事例
下面先看三组事例:
第一组:
事例1、美国Cunninghamv. MacNeal Memorial Hospital案中,原告因输血染上肝炎,州最高法院终究保持了适用严厉职责的下级法院的判定。此案确认了医院医治病人时供给的血液是一种产品,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事例2、蒋××在镇江医学院隶属医院手术,术中输血400毫升,术后不久蒋××被确诊为丙型肝炎。法院查明蒋XX输入的血液已通过查验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法院判定镇江医学院隶属医院补偿蒋××各项丢失6,625.7元。
第二组:
事例1、原告因输卵管异位妊娠如住被告医院手术医治,输血800毫升,术后8天,因肠梗阻再次手术,输血600毫升。原告出院后1个月被确诊为肝炎,后确诊为丙型肝炎,起诉至法院。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判定以为,原告所患肝炎系输血所造成的,但归于无差错输血,不归于医疗事故。法院根据该判定结论,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例2、高×在江苏省应宝县芦村卫生院行前列腺手术,先后共输血3次,后高×被确诊丙肝。法院查明,应宝县芦村卫生院前二次输血符合规定,但第三次输血时未对供共血者进行复检,存在差错,应宝县芦村卫生院补偿高X各项丢失27,970元。
事例3、李×因摔伤到河南省新野县人民医院医治,输血4次,后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法院查明,为李×供血的三名供血员无献血档案,无法确认这三名供血者的真实情况及健康情况,新野县血站存在差错。因新野县血站被吊销,由新野县卫生局以新野县血站的产业补偿李×各项丢失113,754元。
第三组:
事例1、王×到南京市鼓楼医院住院医治,输血4次。王×出院后发现感染丙肝。法院查明,南京市鼓楼医院及南京红十字血站均无差错,法院按公正、对等准则判定王×、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红十字血站各承当王×医疗费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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