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适用窝藏包庇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2:10
近亲属之间有亲属、血缘关系在,一般对方要求做什么工作,许多人都会容许,不管它违法不违法。有些人就遇到了近亲属违法嫌疑人要求供给窝藏、庇护的行为,自己也容许对方而且施行了。那么,近亲属适用窝藏庇护吗?
近亲属适用窝藏庇护吗?适用。
你所谓的亲属拒证权应该是指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出庭作证的规则。新批改的刑事诉讼法确有该规则。可是不能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与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庇护依然构成违法完全是两码事。窝藏、庇护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或许作假证明庇护的行为。假如近亲属施行了窝藏、庇护的行为,依然或许构成违法。
刑事诉讼法
榜首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告诉,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其到庭,可是被告人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在外。
从亲亲相隐准则看窝藏、庇护罪
“亲亲相隐”准则自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后,连续至今。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榜首,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弛刑;第二,指控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关于谋反等严重违法以及亲属相犯的场合扫除适用。笔者以为,今世立法也应注重这一准则。
首要,“亲亲相隐”准则的理论根基并未过期。在封建时期,以家庭品德建构的社会关系占有着主导地位,此刻“亲亲相隐”准则的中心无非是纲常品德。在当下,尽管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但传统的中心价值并未发作多少改动。其次,以家庭为枢纽的社会结构并未发作根本性改动。自秦朝建立户籍制度以来,以家庭为枢纽的社会结构现已走向老练并为后世所沿袭。即便在当下,我国依然以“户”作为社会的根本细胞。再次,“亲亲相隐”准则在域外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支撑。德国刑法典第157条、第257条,意大利刑法第307条,以及法国刑法典第434-1和第434-6条等条文中均表现了“亲亲相隐”准则。因而,应注重“亲亲相隐”准则的人伦回归,把该准则根植于现代刑事立法之中。
如安在刑法领域遵循这一准则的精华,确有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封建社会建立的“亲亲相隐”准则中的“指控应相隐的亲属”,在现代社会中更多表现为品德的榜样(即“大义灭亲”之举),无入罪必要,当然不能处刑。我国刑法第310条窝藏、庇护罪的规则有时呈现与“亲亲相隐”准则中“有罪相隐”存在抵触的景象,主张予以完善。笔者主张增设一款作为刑法第310条第3款的内容,即“违法的人的近亲属犯榜首款罪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但违法人所违法行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的在外。”对此,需求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相隐的亲属的处分,准则上分为减轻处分和革除处分两个层次。这主要是根据违法性质以及违法后是否能及时防止丢失而作出的立法技术性考量。如对即时犯,违法分子在违法之后,其损害成果既已形成,并无持续施行违法风险的,此刻对窝藏、庇护的近亲属完全能够适用“革除处分”的规则。而对持续犯以及成果加重犯,在损害成果没有发作之前,如得到及时通报,就能挽回丢失的,此刻其近亲属如没有及时合作,还协助其逃匿或许作假证明庇护的,只能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关于违法分子施行的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的行为,不能革除近亲属窝藏、庇护罪的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根据法益比较的考量。众所周知,传统刑法将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以及个人法益三个层次。假如单纯从类法益比较来说,国家法益高于一切,社会法益又高于个人法益。因而,关于损害国家安全以及国防利益的行为无豁免空间。再者,关于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目标施行的违法,其损害规模以及损害成果往往难以估计,因而对藏匿该行为的近亲属也不能因适用“亲亲相隐”准则而革除刑事责任。
关于“近亲属”规模的界定。现在,关于“近亲属”的规模在我国规范性法令文件中规则并不共同。如刑诉法第106条第(六)项规则,“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民法通则中规则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笔者以为,因为刑法、刑诉法均归于刑事法领域的领域,理应坚持系统的和谐。已然刑诉法现已就此问题设定了清晰的规模,那么为了追诉便利,对刑法中的“近亲属”也应只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然将会导致刑法与刑诉法规模呈现抵触而莫衷一是的局势。
在发作窝藏庇护吗胶葛的时分最好找律师协助自己处理,一起主张能够来听讼网找专业律师了解更多常识。
近亲属适用窝藏庇护吗?适用。
你所谓的亲属拒证权应该是指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出庭作证的规则。新批改的刑事诉讼法确有该规则。可是不能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与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庇护依然构成违法完全是两码事。窝藏、庇护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或许作假证明庇护的行为。假如近亲属施行了窝藏、庇护的行为,依然或许构成违法。
刑事诉讼法
榜首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告诉,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其到庭,可是被告人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在外。
从亲亲相隐准则看窝藏、庇护罪
“亲亲相隐”准则自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后,连续至今。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榜首,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弛刑;第二,指控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关于谋反等严重违法以及亲属相犯的场合扫除适用。笔者以为,今世立法也应注重这一准则。
首要,“亲亲相隐”准则的理论根基并未过期。在封建时期,以家庭品德建构的社会关系占有着主导地位,此刻“亲亲相隐”准则的中心无非是纲常品德。在当下,尽管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但传统的中心价值并未发作多少改动。其次,以家庭为枢纽的社会结构并未发作根本性改动。自秦朝建立户籍制度以来,以家庭为枢纽的社会结构现已走向老练并为后世所沿袭。即便在当下,我国依然以“户”作为社会的根本细胞。再次,“亲亲相隐”准则在域外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支撑。德国刑法典第157条、第257条,意大利刑法第307条,以及法国刑法典第434-1和第434-6条等条文中均表现了“亲亲相隐”准则。因而,应注重“亲亲相隐”准则的人伦回归,把该准则根植于现代刑事立法之中。
如安在刑法领域遵循这一准则的精华,确有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封建社会建立的“亲亲相隐”准则中的“指控应相隐的亲属”,在现代社会中更多表现为品德的榜样(即“大义灭亲”之举),无入罪必要,当然不能处刑。我国刑法第310条窝藏、庇护罪的规则有时呈现与“亲亲相隐”准则中“有罪相隐”存在抵触的景象,主张予以完善。笔者主张增设一款作为刑法第310条第3款的内容,即“违法的人的近亲属犯榜首款罪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但违法人所违法行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的在外。”对此,需求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相隐的亲属的处分,准则上分为减轻处分和革除处分两个层次。这主要是根据违法性质以及违法后是否能及时防止丢失而作出的立法技术性考量。如对即时犯,违法分子在违法之后,其损害成果既已形成,并无持续施行违法风险的,此刻对窝藏、庇护的近亲属完全能够适用“革除处分”的规则。而对持续犯以及成果加重犯,在损害成果没有发作之前,如得到及时通报,就能挽回丢失的,此刻其近亲属如没有及时合作,还协助其逃匿或许作假证明庇护的,只能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关于违法分子施行的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的行为,不能革除近亲属窝藏、庇护罪的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根据法益比较的考量。众所周知,传统刑法将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以及个人法益三个层次。假如单纯从类法益比较来说,国家法益高于一切,社会法益又高于个人法益。因而,关于损害国家安全以及国防利益的行为无豁免空间。再者,关于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目标施行的违法,其损害规模以及损害成果往往难以估计,因而对藏匿该行为的近亲属也不能因适用“亲亲相隐”准则而革除刑事责任。
关于“近亲属”规模的界定。现在,关于“近亲属”的规模在我国规范性法令文件中规则并不共同。如刑诉法第106条第(六)项规则,“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民法通则中规则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笔者以为,因为刑法、刑诉法均归于刑事法领域的领域,理应坚持系统的和谐。已然刑诉法现已就此问题设定了清晰的规模,那么为了追诉便利,对刑法中的“近亲属”也应只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然将会导致刑法与刑诉法规模呈现抵触而莫衷一是的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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