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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为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5:43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并且发作法令效能的话,债款人是需求债款人实行相关的职责的。可是有的时分可能会让第三人代为实行。那么,合同代为实行的景象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代为实行的景象有哪些
榜首,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款、债款联系合法存在,且债款人与债款人有第三人代为实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好。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实行的条件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约好,则第三人代为实行也不可能。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款人表明乐意为债款人清偿债款的许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活跃要件;或许与债款人订有承当某项合同债款的协议。第三人承当的债款可所以悉数也可所以部分,惟有实行债款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第三,须债款人的债款已届实行期,且向第三人恳求实行,而第三人的实行应是无条件的。
合同代为实行的法令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加合同的缔结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独表明其乐意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或许与债款人达到替代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发生效能。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好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能够赞同实行,也能够回绝实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实行主体而非职责主体,关于合同的债款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款实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回绝实行时,由合同债款人担任实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当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的违约职责。可是,假如第三人的不适当实行出于歹意,给债款人形成产业危害或许人身损伤的,第三人应当承当职责。并且,债款人也能够恳求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实行条款对债款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赞同实行,视为债款人的实行,债款人不得回绝。假如第三人不实行,债旁人在实行期限内没有实行;或许第三人的实行不符合合同约好,债款人未在实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款人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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