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损害赔偿所贷款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5:26王某申述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借款,此笔借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端自己负主责而且受伤,无钱治伤和赔款而向银行借款3万元的,其间1万元用于自己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现两边因感情问题,王某申述与李某离婚,庭审中两边对此笔借款应否为夫妻一起债款各执己见。王某建议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己出事端所借款,应属夫妻一起债款;而李某则建议此是王某个人事端责任借款,所借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一起所用,故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属王某个人债款。法院经审理确定,此债款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分析: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彼此抚养和搀扶的责任。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患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协助救治的责任,所以,本案王某在受伤无钱医治的情况下而借款治伤,该债款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关于用于侵权补偿的部分,之所以说不宜确定为一起债款,是因为它是一种由差错补偿责任所发生的债款,这与王某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王某而非李某,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王某建议,无权向李某建议,所以该部分债款不应为一起债款。假如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那么,受害人应该就享有向李某索赔的权力,但这从法令上来说是没有法令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