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后前妻不付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7:12
离婚时,约好孩子由男方抚育,女方按月付抚育费。但两年后,男方却因前妻不付抚育费回绝其探望孩子。
据了解,孔某没有正式作业,而前夫满某则收入安稳,孔某觉得对方不差自己每月300元的抚育费,所以没有准时给抚育费。而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孔某作为不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应依照约好给付相应的抚育费。
司法所作业人员介绍:“孔某尽管知道到了自己的过错,可是觉得满某不应该因抚育费的问题阻止自己探视孩子。”满某以为,不是自己不让孔某探视孩子,孔某假如不依照最初的约好付出抚育费,她就没有权力来看孩子。听到满某的理由,作业人员向他解说,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由人民法院间断探望的权力,而探望权的间断只要这一个法定事由,所以孔某未准时付出抚育费并不损失探望权。并且,抚育责任和探望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不准时付出抚育费,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不合作对方行使探望权的合法理由。
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满某表明以后会活跃合作孔某探望孩子,而孔某也表明会补齐抚育费并准时付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