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起什么作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2:19
死刑是一种最严峻的惩罚,被称为极刑,适用的对象是穷凶极恶、违法情节极端严峻、对社会形成极大影响的监犯。鉴于死刑的特殊性,在履行死刑前,要通过死刑复核这一程序。那么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起什么效果呢?听讼网为我们回答。
一、什么是死刑
死刑,依据法令相关规则,是行刑者依据法令所赋予的权利,掠夺一个监犯生命的惩罚,是最陈旧也是最严峻的惩罚。
死刑对罪孽深重、严峻损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违法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违法者、震慑和教育有违法妄图者,安慰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的正常次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具有特殊效果,其效果也十分明显。在各类阶层(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令体系的一部分,它必定将像法庭、监狱、差人等国家机器相同,具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则为准):谋杀、叛国、严峻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掠夺、劫持、劫持、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情节极端严峻的各类一般刑事违法、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二、什么是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查核准所遵从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死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惩罚,是刑法所规则的诸刑种中最严峻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令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违法、保护人民的有力兵器,另一方面又着重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则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约束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规则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恪守的过程、办法和办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三、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起什么效果
检察机关参加死刑复核的功能定位关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功能定位,首要有五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检察机关在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中居于控方位置,其首要诉讼功能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刑事违法进行指控。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一种,检察机关也应以指控违法的诉讼功能在其中发挥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功能是控诉。
第二种观念以为,检察机关作为法令监督机关,其首要功能在于法令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效果首要在于约束死刑适用的数量,遵循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效果应表现在对这一精力的遵循和履行上,其首要起到的效果应该为法令监督。
第三种观念以为,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既要承当公诉功能,一起也要担负法令监督功能。理由为死刑复核程序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相同同为审判程序,已然为审判程序,就必定存在控、辩、审三方,而检察机关作为指控违法的控方理应承当起控诉功能。一起,检察机关仍是宪法和法令承认的法令监督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里必定还要承当法令监督功能。
第四种观念以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以自在选择权。依据现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检察机关本来就处于“能够”向法院提出定见的法令位置,因此其完全能够依据死刑复核案子的不同状况自行决定对该案提出本身定见仍是不提出。
第五种观念以为,检察机关根本就没有必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之中。理由是死刑复核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其本质上也并不是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公诉功能现已发挥结束,其公诉任务现已完结,因此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再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中来。
假如读者有其他法令问题,欢迎来听讼网进行咨询。
一、什么是死刑
死刑,依据法令相关规则,是行刑者依据法令所赋予的权利,掠夺一个监犯生命的惩罚,是最陈旧也是最严峻的惩罚。
死刑对罪孽深重、严峻损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违法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违法者、震慑和教育有违法妄图者,安慰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的正常次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具有特殊效果,其效果也十分明显。在各类阶层(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令体系的一部分,它必定将像法庭、监狱、差人等国家机器相同,具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则为准):谋杀、叛国、严峻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掠夺、劫持、劫持、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情节极端严峻的各类一般刑事违法、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二、什么是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查核准所遵从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死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惩罚,是刑法所规则的诸刑种中最严峻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令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违法、保护人民的有力兵器,另一方面又着重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则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约束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规则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恪守的过程、办法和办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三、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起什么效果
检察机关参加死刑复核的功能定位关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功能定位,首要有五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检察机关在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中居于控方位置,其首要诉讼功能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刑事违法进行指控。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一种,检察机关也应以指控违法的诉讼功能在其中发挥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功能是控诉。
第二种观念以为,检察机关作为法令监督机关,其首要功能在于法令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效果首要在于约束死刑适用的数量,遵循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效果应表现在对这一精力的遵循和履行上,其首要起到的效果应该为法令监督。
第三种观念以为,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既要承当公诉功能,一起也要担负法令监督功能。理由为死刑复核程序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相同同为审判程序,已然为审判程序,就必定存在控、辩、审三方,而检察机关作为指控违法的控方理应承当起控诉功能。一起,检察机关仍是宪法和法令承认的法令监督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里必定还要承当法令监督功能。
第四种观念以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以自在选择权。依据现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检察机关本来就处于“能够”向法院提出定见的法令位置,因此其完全能够依据死刑复核案子的不同状况自行决定对该案提出本身定见仍是不提出。
第五种观念以为,检察机关根本就没有必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之中。理由是死刑复核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其本质上也并不是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公诉功能现已发挥结束,其公诉任务现已完结,因此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再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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