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2:50
"凌辱"这个词大大小小的的环境都有呈现过,有的说是骂得很刺耳便是凌辱了他有的又说不是,那么在法令上是怎么规则凌辱罪的呢,凌辱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凌辱罪判定书”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凌辱罪判定书范本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71年3月12日出世。因涉嫌犯凌辱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拘捕。现拘押于郑州市榜首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72年6月4日出世。因涉嫌犯凌辱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拘捕。现拘押于郑州市榜首看守所。
辩护人xxx,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凌辱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xxx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xxx、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xxx以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后刘庄超市过多、影响了租借其兄刘××家房子的五金百货店的生意从而导致刘××无法进步房租为由,伙同被告人xxx预谋用扔生猪头到租借回民牧××家房子的大众量贩门口,以此凌辱厌恶该量贩老板并期望以此手法赶开部分超市。后依据二人预谋,xxx于2010年5月15日以75元的价格订货好了猪头一个。2010年5月17日清晨3时,xxx驾车带着xxx来到十八里河镇后刘庄大众量贩门口,由xxx将事前预备好的生猪头扔到该量贩门口,因为惯性该猪头从大众量贩门口滚到了房东牧××的门口。5月17日早上,牧××宗族及其村里其他回族乡民知道此过后,以为其宗教信仰遭到严峻凌辱,遂预备联合其他当地的回族大众到该村讨要说法,随时有或许形成群体性民族抵触。后郑州市、管城区两级政府及公安机关随即集结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对此事进行调查,引导大众心情,才避免了矛盾激化。
2010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xxx、xxx到管城公安分局十八里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xxx、xxx在案发后补偿被害人牧××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现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八郎寨村委会证明、证人牧××、刘××、刘××、梁××、李×、张××的证言、被害人牧××的陈说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xxx、xxx以其他办法公然凌辱别人,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凌辱罪,依法应予惩罚处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建立,应予支撑。依据二被告人违法的现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起伏以内处以恰当惩罚。在对二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均系初犯;2、二被告人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分;3、二被告人已补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的规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凌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止。)
二、被告人xxx犯凌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署理审判员:xx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相关内容。凌辱罪的处分可以说可轻可重,详细看违法情节。有关的内容和法令的规则在上文现已论述了,假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当地的话可以来问询听讼网的律师们,咱们将会以专业的法令知识为你回答。
凌辱罪判定书范本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71年3月12日出世。因涉嫌犯凌辱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拘捕。现拘押于郑州市榜首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72年6月4日出世。因涉嫌犯凌辱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拘捕。现拘押于郑州市榜首看守所。
辩护人xxx,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凌辱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xxx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xxx、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xxx以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后刘庄超市过多、影响了租借其兄刘××家房子的五金百货店的生意从而导致刘××无法进步房租为由,伙同被告人xxx预谋用扔生猪头到租借回民牧××家房子的大众量贩门口,以此凌辱厌恶该量贩老板并期望以此手法赶开部分超市。后依据二人预谋,xxx于2010年5月15日以75元的价格订货好了猪头一个。2010年5月17日清晨3时,xxx驾车带着xxx来到十八里河镇后刘庄大众量贩门口,由xxx将事前预备好的生猪头扔到该量贩门口,因为惯性该猪头从大众量贩门口滚到了房东牧××的门口。5月17日早上,牧××宗族及其村里其他回族乡民知道此过后,以为其宗教信仰遭到严峻凌辱,遂预备联合其他当地的回族大众到该村讨要说法,随时有或许形成群体性民族抵触。后郑州市、管城区两级政府及公安机关随即集结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对此事进行调查,引导大众心情,才避免了矛盾激化。
2010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xxx、xxx到管城公安分局十八里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xxx、xxx在案发后补偿被害人牧××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现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八郎寨村委会证明、证人牧××、刘××、刘××、梁××、李×、张××的证言、被害人牧××的陈说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xxx、xxx以其他办法公然凌辱别人,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凌辱罪,依法应予惩罚处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建立,应予支撑。依据二被告人违法的现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起伏以内处以恰当惩罚。在对二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均系初犯;2、二被告人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分;3、二被告人已补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的规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凌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止。)
二、被告人xxx犯凌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署理审判员:xx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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