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最著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子有关问题的解说 》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经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办强奸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强奸案子的有关问题解说如下: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作性关系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关于与幼女发作性关系,情节细微、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违法。
关于行为人既施行了强奸妇女行为又施行了奸淫幼女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从重处分。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经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办强奸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强奸案子的有关问题解说如下: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作性关系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关于与幼女发作性关系,情节细微、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违法。
关于行为人既施行了强奸妇女行为又施行了奸淫幼女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