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变身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1:25借土地承揽之名,行生意宅基地之实。近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所谓的土地承揽纠纷案,判定该土地承揽合同无效,被告村委返还原告鲁某28000元土地承揽费。
据鲁某称,2013年8月年头他经过朋友和时任被告村委书记张某联络欲承揽被告村委土地。同年8月18日原、被告签定《土地承揽协议》,鲁某向被告村委交纳土地承揽费28 000元。后被告村委迟迟不向原告交给承揽地。鲁某屡次找被告村委要求免除承揽协议,尽管被告村委赞同免除承揽协议,但以村委没有钱为由回绝返还鲁某的承揽费。为保护其合法权益,鲁某遂一纸诉状,将被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被告村委会则称,原告不是该村乡民,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承揽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8 000元土地承揽费由张某收取,村委并未收到这笔钱。张某于2014年4月25日在临沭大街纪工委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书载明张某经手的出入单据已悉数结清,如呈现未处理的出入单据,就按侵吞团体资金处理,由其个人承当。原告申述前后,村里和大街都找张某了解这笔款的状况,张某承认是他用了,赞同归还这笔债款,所以原告建议的债务应由张某承当。
法院经审理后确定,2013年8月18日,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代表被告村委与原告签定《土地承揽协议》,对承揽地的面积、承揽年限、承揽费都进行了具体约好。合同签定当天,原告即向被告该村委交纳了28 000元承揽费。原告承揽土地归于宅基地领域,且承揽土地是为了搭棚经商。原、被告签定《土地承揽协议》名为土地承揽,实为宅基地生意,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被告村委依据该合同获得的承揽费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辩称的入账问题归于村委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对立原告要求返还承揽费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则,作出了上述判定。
本案承办法官解说,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则:“乡村团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租借、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在必定程度上,乡村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用,所以乡村宅基地能够在本村乡民之间相互生意流通,卖给非村自己的归于无效的生意。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则,无效的合同,从合同签定之日起就无效,该承揽合同无效,所以两边的权利义务要回归到合同签定之前,故被告村委要返还原告承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