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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能否申请强制过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4:17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两边育有一未成年儿子张某宇。张某与李某2014年因爱情不和在法院调停离婚,离婚调停书约好:两边离婚,儿子张某宇由母亲李某抚育,挂号在张某名下的南宁市星光大路某小区房子系夫妻共同产业,归儿子张某宇一切。两边离婚半年后,张某宇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要求将该房子过户至其名下,其母亲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了强制履行请求书。
【履行进程】
法院受理张某宇的强制履行请求后,以张某宇主体不适格为由,对张某宇的履行请求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在处理共同产业时,将共同产业赠与子女乃至其他第三人的状况并不罕见,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受赠与人不是离婚案子的当事人,能否根据离婚判定或调停书请求强制履行?
法官以为,张某宇并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8条中关于“请求履行人为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权力人或其承继人、权力承受人”的规则,无权请求强制履行。因为,权力人应指在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承继人和权力承受人是指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将法律文书承认的权力经过承继或转让的方式转给第三人的景象。本案中受赠与的未成年子女并不是民事调停书中的权力人,也不是民事权力受让人,而是民事权力指向的目标,即为受益者。这是由赠与合同的特性决议的。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的行为,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外)。因为房子的交给以挂号为准,未进行房产产权改变挂号的房产赠与一般是能够吊销的。因而,离婚调停书中关于房产赠与的协议尚归于效能待定的状况,一方面需要等候受赠人作出承受的意思表明(张某宇请求强制履行的,应确定为承受赠与),一方面,赠与人仍有 权力吊销赠与。换言之,如张某仍坚持赠与其房产的,其完全能够直接合作张某宇进行房产过户,其回绝合作进行房产过户的,可能为吊销赠与的意思表明。
综上,张某宇不能直接以离婚调停书为强制履行根据,其应当另行经过承认赠与合同效能的诉讼建议受赠权力,如判定确定赠与有用的,张某宇能够根据该判定请求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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