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给打工人员的食宿能否算作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8:35案情简介
某省打工人员小刘从2003年9月开端到北京一家饭馆当服务员,老板开端没有与其缔结劳作合同,仅仅口头约好月薪酬为300元,一起,饭馆担任为其供给住宿和午饭、晚餐。2004年3月,劳作保证督查人员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对该饭馆进行了查看,以为该饭馆给小刘和其他员工付出的薪酬待遇违背了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最低薪酬标准的有关规则。督查人员确定,2003年北京市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为465元/月,2004年北京市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为495元/月,该饭馆在两年中付出给小刘和其他员工的薪酬均未到达北京市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饭馆老板申辩,他供给给打工人员的食宿也应算作薪酬,假如加上食宿,饭馆就没有违背北京市对最低薪酬标准的规则。
那么,用人单位供给给打工人员的食宿能否算作薪酬?
分析
《劳作法》第四十八条规则,国家施行最低薪酬保证制度。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发布的《最低薪酬规则》对最低薪酬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则,最低薪酬不包括延伸工作时间的薪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助,法令、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劳作者福利待遇等。在劳作者供给正常劳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付出给劳作者的薪酬在除掉国家规则的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
本案中,饭馆老板申辩,他供给给打工人员的食宿也应算作薪酬。《劳作法》第五十条规则,薪酬应以钱银方式按月付出给劳作者自己。一般来说,供给食宿假如没有提早清晰约好在薪酬中扣除所需费用,就应该理解为单位免费供给给员工的福利待遇,并不该算在薪酬里边,并且供给食宿所需数额也难以核算,有必要清晰规则。劳作部在《关于施行最低薪酬保证制度的告诉》中规则,用人单位经过补助膳食、住宅等付出给劳作者的非钱银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薪酬标准内。因而,在本案中,饭馆即便和打工人员提早有在薪酬中扣除食宿所需费用的约好,依然违背了国家有关最低薪酬的规则。依照北京市2003年适用的最低薪酬标准465元/月,2004年最低薪酬标准495元/月,饭馆老板按规则应该付出小刘2003年所收取薪酬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差额部分为:(465-300)×4(9-12月)=660元;付出其2004年所收取薪酬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差额部分为:(495-300)×3=585元,算计1245元。劳作保证督查人员作出的确定和对该饭馆进行查办是正确的,保护了在该饭馆打工人员的合法劳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