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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定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7:51
【摘要】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已施行18年,其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已显着落后于当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在《环境保护法》修正过程中,应当对立法意图、立法形式、准则系统等根本问题从头进行定位,使修正后的《环境保护法》契合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实践,适应环境法开展的世界趋势。【英文摘要】Chine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has been put in practice for 18 years. It obviously drops behind the practice of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oth on the ideality and the value orientation. In the process of revision of this law, some key issues such as objective of legislation, mode of legislation and legal systems should be rethought so as to accord with China’s practice and international trend.【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立法意图;立法形式;准则系统【英文关键词】Chine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ideality of legislation; objective of legislation; mode of legislation; legal systems【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严峻缺点现行《环境保护法》已公布18年。在这18年中,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了根本性的改变。这些改变,使得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严峻滞后于实践,存在着许多严峻缺点。首要表现在:榜首,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严峻缺点。立法总是遭到必定历史时期的时代背景的约束。1989年拟定《环境保护法》时,我国社会正处于由方案经济体系向商场经济体系改变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个时期的根本特征依然是以片面追求经济开展为最高方针。《环境保护法》施行今后,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方针发生了严峻改变。1992年7月,由国家方案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牵头安排各有关部分拟定和施行我国的可持续开展战略,先后拟定了《我国21世纪议程》和《我国21世纪议程大纲》,提出了可持续开展方针。1994年,我国政府宣布了《21世纪议程——我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开展白皮书》,提出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以及人口、教育彼此调和、可持续开展”的整体战略和方针办法。2002年,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开展国家陈述》,系统阐述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彼此联系,提出了一个综合性、长时间和渐进的施行可持续开展战略结构。党的十六大”今后,我国将统筹人与自然调和开展”和树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的机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体系的方针和使命。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调和社会,其间包含了完成人与自然的调和共处。党和国家的道路、方针、方针,应当成为环境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因此,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第二,现代环境保护理念和准则的缺位。《环境保护法》规则的期限管理、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一起”等根本准则,侧重于政府控制方法,对商场方法的选用极为有限,没有表现现代环境保护理念。[1] 关于世界社会所倡议的环境新思潮、新动向未加以掌握,严峻滞后于世界环境法的开展趋向,且严峻脱离我国生态建设的实践。根本上没有触及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信息揭露、大众参加、清洁出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准则,留下了很多的准则空白。第三,环境职责准则缺少可操作性。《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职责的规则过于准则,没有理顺环境保护主管部分与政府以及政府其他部分之间的联系,职责和权限区分不明确详细,且缺少有用的调和机制。在环境职责的承当上侧重于轻罚”、轻刑”理念,也不利于有用防备和根绝环境问题的发生,关于严峻污染环境主体,无法起到戒备效果。因此应当引进瑞士、新西兰等国家的做法,将严峻环境污染的许多违法事项引进刑法,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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