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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5:02
约请证人作证是有必定的程序的,那法令是怎样规则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什么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所谓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案子在审理过程中,知晓案子状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办法就自己所了解的案子现实照实向法庭陈说,并承受两边以质询的办法进行质证,或许法官以问询的办法进行检查所应遵从的办法、办法和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124条关于法庭调查的次序第㈡项中规则了“奉告证人的权力责任,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该项规则,仅仅清晰了人民法院在证人作证前要奉告证人的权力责任,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详细操作程序没有触及。这个问题在不强制性规则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状况下没有得到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应有的注重。《证据规则》对当事人两边在质证过程中触及证人的规则共有6条(第53条至第58条),其间触及证人出庭作证详细操作程序的规则就有3条(分别是第54条榜首、二款,第55条,第58条)。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初具归纳。详细能够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⒈当事人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检查,假如予以允许的,在开庭审理前告诉证人出庭作证,并奉告其应当承当照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令结果;
⒊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奉告其作证的权力和责任;
⒋证人承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问询;必要时,能够让证人彼此进行对质。
《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则》的上述原则性、归纳性规则,一方面处理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使证人出庭作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却因有关规则的大略、不完善,不光在实践中呈现多种了解,并且使证人出庭作证在详细程序操作中呈现了随意、省掉乃至是失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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