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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及应对方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0:14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在挨近运营期满时,忙于撤资,寻求新的避税时机。近年来,非居民企业使用不妥的股权转让办法躲避交税责任现象频频发作,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注重。而股权转让作业,因其事务性质的杂乱和荫蔽,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作业的难点和盲区。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税收协议中都别离列有专门条款规则股权转让事务的税务处理办法。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方针,特别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698号)的下发,为底层税务机关做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作业理清了思路。各地在征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作业中获得了必定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征管体系不齐备,难以操作
依照规则,股权转让买卖两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买卖的,由获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托付代理人自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我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而CTAIS体系中只要处理暂时税务挂号的交税人才可以自行申报交税,并没有针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怎么纳税的相对标准的体系模块可以操作履行。
(二)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确定,构成征管被迫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根据是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本钱后的差额。在实际操作中,转让两边为了到达少交税或不交税的意图,往往故意谋划,在合同中规则较低的价格乃至以本钱价或无偿转让股权,再经过其他途径将余款搬运,而税务机关很难辨别合同的真伪,构成征管被迫,致使税款丢失。
(三)股权转让境外操作的信息获取相对滞后,无法完结源泉扣缴
国税发[2009]3号文第五条规则:“股权转让买卖两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买卖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改变税务挂号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因为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改变税务挂号的时刻无法把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时,往往买卖事项早已完结。税务机关获取信息严峻滞后,再加上境内既没有法定扣缴责任人,无法完结源泉扣缴,又不易找到非居民交税人,因而,追交税款困难重重。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主张
(一)加大宣扬和训练力度,根绝因税法缺失而偷逃税现象的发作
股权转让事务尽管杂乱,但并不是无法可依。咱们应该加大非居民税收、反避税以及税收情报交流等方面的训练力度,让世界税收处理人员广泛了解和把握相关方针,培育出通晓方针、法律精准的世界税收专门人才,切实将股权转让的非居民企业税收处理作业做好,以习惯世界税收处理作业的需求。一起,应加大对交税人的税法宣扬,全方位进步交税人的税法遵照度,培育其自觉申报认识,可以及时将其发作的股权转让事务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并活跃合作税务机关完结税收收入的安排入库作业。
(二)树立非居民企业税收处理协作网络,保证信息疏通
及时交流股权转让信息对非居民企业税收处理尤为重要。咱们在多年的作业中了解到,现在工商、发改委等股权转让批阅部分都可以精确地把握有关股权改变请求、批阅信息。因而,主张经过立法,在工商、发改委等部分与税务部分之间树立起长时间协作的机制或网络。境内被转让股权企业在公司董事会作出股权改变严重抉择事项后,工商、发改委等部分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逐步构成一个立体的跨国税源协税、护税网络,一起防备和冲击跨国偷逃税和世界避税,最大极限地削减税收丢失。因而,主张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处理部分与外汇、发改委、工商、公安、海关等涉外处理部分之间树立起固定的非居民企业信息的数据交流与互联互通的同享途径,定时举行联席会议,不断完善信息沟通和定时交流准则,构成协作机制。一起,要充分使用世界税收专项情报交流、双方税务商量等手法,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的税收征管作业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充分使用信息数据渠道,定时整理股权改变挂号信息
日常税收征管作业中,各级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处理部分要充分使用CTAIS信息数据渠道,逐户调取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挂号改变状况,对每一户企业税务挂号的每次改变,都要仔细审阅其改变事由,要点捕捉其股东及股权份额改变状况,对发作股权改变的企业,要点监控;一起,还可采纳约谈和上门辅导等办法,获取在数据渠道上无法查到的企业第一手材料,做到对非居民股权转让信息的动态监管。
(四)完善准则,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处理融入税收征管体系
当时,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根底还比较单薄,详细表现为在处理经验、处理认识、处理体制等方面都亟待完善,底层税务机关详细担任涉外税收作业处理的人员的知识结构与非居民企业税收处理的要求还存在必定距离,扣缴责任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事务方针的把握还不行全面。此外,因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各级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处理遍及注重缺乏。因而,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处理作业的告诉》(国税发[2009]32号)的要求,树立非居民税收处理专业化作业机制,把非居民归入日常税收处理并作为分类处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标准和完善非居民税收处理准则。在国家税务总局拟定的非居民税收处理各项准则的根底上,结合实际,依照税收征管事务流程,从事务分类、作业流程、批阅权限、受理材料、办结时限等方面,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别是买卖事项发作在境外的所得税处理归入税收征管体系,力求完结跨国税源多环节监控准则和流程的完善,保证税源信息的及时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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