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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3:18
商标权质押的建立程序
担保法和物权法尽管就商标权质押程序作了一些规则,但有些问题却没有清晰,需求作相应的处理:
首要,商标权质押是否存在质押产业移送的问题。与对待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力质押的要求不同,我国法令并没有要求在以商标权设定质押时须将商标权的凭据移送给债权人占有。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并不合理:一方面,它含糊了典当与质押的边界,由于典当与质押在方法上一个最大的差异就在于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是否将担保产业移送给债权人占有。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债权人对出质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操控。尽管商标权质押通过挂号,能够起到公示的效果,但出质人依然或许运用其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对方当事人的忽略从事一些有损于质权的行为。因而,我国的法令应当清晰要求出质人移送准占有权,行将商标注册证书移送给债权人占有。
其次,商标权质押的挂号部分。依物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则,商标权质押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处理出质挂号。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是很稳当,由于相对于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的改变、注册商标的运用答应等商标法规则的应挂号事项,作为一种担保方法,商标权质押现象或许会更频频地呈现。假如一致由商标局就商标权质押事宜处理挂号手续,一方面会使商标局的作业担负太大,一起也会添加商标权人处理挂号手续的本钱。笔者认为,将商标权质押挂号的责任赋予设区的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较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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