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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转移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7:31
环境污染民事职责,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日子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然后危害必定区域人们的日子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接受的民事上的法令成果。
环境污染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
因为环境污染归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又可称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便是指构成详细侵权行为有必要具有的条件。
1、违法性与否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首要代表为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两者的不合是应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其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大致能够表述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污染环境形成的危害现实;(3)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与污染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建议二要件说的学者以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污染环境形成危害的现实;(2)须危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国内大多数学者都拥护三要件说,但本文以为二要件说更合理。在工业社会,人们的行为更多的遭到规范,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束缚。违背了强制性规范便是违法,契合规范的行为便是不违法,可是没有违背规范形成危害的状况也很常见,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方面。假如多家企业向同一条河流排污水,虽然每家企业排污都不违背规范,但或许导致该河流污染,也相同形成了环境污染的现实。并且危害现实与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而,虽然排放污水行为不违法,也要承当环境污染民事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则:“违背国家维护环境避免污染的规则,污染环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该条规则好像以为承当民事职责有必要行为要违法,这与“二要件说”不相符,建议修订《民法通则》时将此条进行修正。
首要,将行为违法性作为独立的职责构成要件的观念,不契合我国现行的民法观念。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并没有仿制德国民法的规则,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行为职责构成要件;其次,因为污染防治法不或许像刑法那样采纳法定主义,对各种侵权行为做出会集的举例规则,特别是因为侵权行为涉及到社会日子的各个方面,在法令上不或许全面罗列各种侵权行为,特别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大多为差错行为,许多危害是因为人缺少留意和满足的技能等原因形成的,对这些差错行为很难断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再次,因为环境污染侵权胶葛扑朔迷离,各种致人危害的行为难以用违法性规范进行判别,若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职责构成要件,极易使许多致人危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使其被革除职责,这时关于维护受害人利益,充沛完成环境污染的补偿功能是晦气的。所以本文以为,行为违法可不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要件之一。
关于大多数学者提出的二要件说中的“污染环境形成的危害现实”,本文也有不同观点。提出将“污染环境的危害现实”用“污染环境的危害”来表述。环境污染具有杂乱,埋伏时间长等特色,“污染环境的危害”既能够包含污染行为发作之初潜在的风险又能够指己经形成的危害现实。所以二要件说能够表述如下:
(1)污染环境的危害,这儿的危害指埋伏的风险和形成的危害现实两方面
(2)污染环境的危害与环境污染的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下面针对环境污染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别离进行论说。
2、污染环境的危害现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国内许多的学者都把污染环境的危害现实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之一。这是因为:危害现实是侵权行为危害补偿法令关系赖以发作的依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和必要条件。环境侵权适用于无差错职责准则,不以差错为其构成要件,但也有必要遵从“无危害,无补偿”的准则,有必要以危害现实的存在为根底。污染环境的危害现实首要是指污染或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或公民的产业、人身遭到危害的客观现实。但本文以为将污染环境的危害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职责的要件之一更切当。这儿的危害既包含了污染环境的危害现实,也包含污染行为发作但未形成严峻成果之前的埋伏风险。假如仅以“危害现实”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只能在危害现实发作后采纳弥补性的危害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救助办法,或对正在继续、重复发作的环境侵权行为采纳除掉危害等防范性办法,而无法在有形成危害之虞、但没有形成实践危害成果之前就采纳避免危害的防备性办法,不只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环境危害,并且往往会使危害成果严峻化、扩大化,对公众生命、健康、产业、环境资源等形成严峻危害——这已为发达国家公害众多的悲痛历史教训所证明。所以在民事职责方面强化防备手法的运用十分必要。
环境污染的危害现实具有杂乱性、埋伏性、广泛性等特色,因而把危害现实分红潜在的风险及己然的危害现实两类。潜在的风险适用于民事职责中的中止危害、扫除阻碍、消除风险。扫除潜在的风险应该成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研讨方向。发达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己逐步从“结尾管理”搬运为以“防备为主”,这也是维护全球环境,完成可继续开展的整体要求。人类只需一个地球,假如我国依然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管理”的老路,对全球环境将是极大的损坏,也不契合年代开展趋势。我国拟定的《我国21世纪议程—我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开展白皮书》中供认,我国曩昔所选用的不行继续开展的生产方式,现在正在由污染物的“结尾处理”方针向防备性环境方针改变。以“危害”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能够在有形成危害之虞时受害人即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或环境行政机关采纳相应的防备办法,以到达避免和减轻实践危害的意图,所以把污染的危害作为环境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更有利于维护环境。
3、因果关系的确认
在环境侵权领域中,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环境的危害现实与环境污染的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因果关系的确认比一般侵权危害因果关系的确认更要杂乱。例如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公害病”,在科学上难以很快做出阐明,有的至今尚无结论,有的需求许多年才干查明现实本相。20世纪50年代发作的日本熊本水俣病的致病原因,便是阅历了十年之久其本相才大白于天下的。由此可知,证明污染环境危害现实与环境污染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难度之大。我国没有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法令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准则在环境污染案子中得到供认。我国最早的一同环境民事案子:1980年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娟诉青岛化工厂氯气污染案中,就运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准则。该案中王娟因吸入青岛市化工厂走漏的氯气而患病,就此危害现实王娟诉讼到法院要求青岛化工厂补偿损失。
法院查明:许多医学旁证证明了吸入许多氯气,能够引起支气管哮喘病,并且有的可继续多年;职业病医院以为“过敏性支气管哮喘”既或许是由氯气中毒引起的,也或许由其他原因引起,调查表明王娟在此之前没有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且其近亲属中亦未发现此种疾病。据此,法院揣度青岛化工厂的氯气外溢是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病的原因,两者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中最早运用因果关系的典型。
(1)环境污染民事职责的举证职责搬运、因果关系推定
因为环境污染要素杂乱,埋伏时间长,举证涉及到许多的科学技能问题,因果关系也不是一般办法所能确认的,假如坚守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必然因证明的困难而否定被害人恳求危害补偿的权力。因而,举证职责搬运的准则和因果关系推定便应运而生。
举证职责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对这种建议应由谁来供给依据加以证明的职责。
在环境侵权方面,只需原告供给开始依据,证明自己遭到的危害是由被告形成的,这时举证职责就搬运到被告一边,这便是举证职责搬运准则。假如被告不能证明危害不是其形成的,那么就能够推定被告的危害和原告所受危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当民事职责。与此严密相关的举证职责倒置准则是指在侵权案子中,原由原告承当的举证职责,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许原告只需提出遭到危害的依据,假如被告否定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则有必要提出反证。举证职责的搬运或倒置意图都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担负,加剧被告的举证职责,然后进步原告恳求危害补偿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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