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哪些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3:39
(1)树立员工名册的职责。《劳作合同法》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员工名册是记载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名录,内容应包含劳作者的名字、年纪、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工作技能等基本状况,劳作合同缔结、续订、改变、停止状况等。树立员工名册,有利于劳作行政部门监督查看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状况。(2)奉告职责。为了确保劳作者在缔结劳作合同时享有充沛的知情权,《劳作合同法》第8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工作危害、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的奉告职责是法令赋予劳作者知情权的表现,也是公正、诚笃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劳作联系的运转中,一般状况下单位与劳作者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息量上,用人单位要优于劳作者,如作业条件、工作危害、用人单位的运营状况、工资分配配状况、发展前景等,如用人单位不照实介绍,劳作者一般很难取得,然后难于作命题否签定劳作合同的判别。因而,法令赋予劳作者知情权,用人单位有职责向劳作者奉告有关状况。用人单位不依法实行奉告职责,有可能会导致劳作合同的无效,承当无效的法令结果。别的,《劳作合同法》也规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庆当照实阐明。(3)不得如押证件、要求供给担保、收取资产的职责。《劳作合同法》第9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的,应当承当行政职责和补偿职责。(4)树立劳作联系时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职责。树立劳作联系时,用人单位有职责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并将劳作合同文书交付给劳作者。未将劳作合同文本交付给劳作者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作者形成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