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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23: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办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标准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买卖所(以下简称买卖所)的事务活动,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买卖所买卖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则,经买卖所同意,有权在买卖所从事买卖或许结算事务的企业法人或许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买卖所的会员分为买卖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买卖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从事买卖所事务活动,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和买卖所买卖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笃守信,标准运作,承受买卖所自律办理。
第五条 会员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和买卖所买卖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诚、勤勉履行职责,承受买卖所自律办理。
第二章 买卖会员
第六条 买卖会员能够从事生意或许自营事务,不具有与买卖所进行结算的资历。
第七条 请求买卖所买卖会员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挂号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许其他经济组织;
(二)供认并恪守买卖所买卖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杰出的诺言和运营前史,近3年无不良运营记载、严峻违法行为记载或许被期货买卖所、证券买卖所撤销会员资历的记载;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政办理准则及完善的期货事务办理准则、内部操控准则和危险办理准则;
(五)具有满意开展事务需求的期货从业人员;
(六)具有满意开展事务所需求的设备、场所;
(七)契合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则;
(八)期货事务体系契合买卖所的相关规则;
(九)买卖所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期货公司请求买卖会员资历,应当契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条件,获得金融期货生意事务资历而且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点评成果到达C类以上(含C类)。
第九条 非期货公司请求买卖会员资历,应当为依法核准挂号的金融机构,并契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则。
第十条 请求买卖会员资历,应当向买卖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买卖会员资历请求书;
(二)会员入会挂号表;
(三)与结算会员签定的结算协议;
(四)期货公司请求买卖会员资历的,应当供给加盖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生意事务资历答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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