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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6:19
关于行政诉讼依据的质证,判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关于判定人出庭作证,咱们或许知道大约的景象是怎样的。那么详细的内容是什么?有一些内容页是咱们有必要所了解的。
判定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有哪些
判定人出庭作证是指判定人依据人民法院审判案子的需求,就自己判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则出庭作证,承受当事人及法院的当面直接的责问。判定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依据在于,判定结论是一种言词依据,依照直接言词审理的准则,判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定责任,是对判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人确因特别原因无法出庭的,有必要经人民法院允许,才可以用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在审判实践中需求留意,判定人出庭作证破例的景象与证人出庭作证破例景象的差异。因为证人对个案来讲是特定的,在诉讼上具有不行代替性,而判定人是法院指定或当事人托付的,具有可替换性与代替性,因此在一般条件下,即便判定人客观上的确难以出庭作证,那么也可及时替换判定人,偏重新作出判定结论。此外,判定人出庭作证时,除宣读阐明其所作的判定结论外。在审判长答应的前提下,可就庭审人员、公诉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对判定结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需求留意的是,假如遇到与本案无关或触及不宜揭露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的发问景象时,判定人有权要求并经审判长允许而回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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