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9:27发布部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进[2004]1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阅出口退税的紧急告诉》(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作业实践,弥补告诉如下,请同时依照履行。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阅有关问题的告诉》(市局以沪国税进[2004]5号文转发)中所列的三类出口货品的增值税专用税票的抽取报送,市局已完结相关操作软件的开发和测验作业。待软件正式启用后,各纳税分局要按规则做好户管企业专用税票的抽取上传作业。二、市财税三、四分局在处理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品的退税审阅时,应运用总局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阅体系,并按规则加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及其他规则的外部审阅信息后进行审阅批阅。关于沪国税进[2004]5号文件所列的三类出口货品的退税申报,须按规则对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对审,核对无误后方可处理后续的审阅批阅。三、市财税三、四分局在获得总局下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后,要及时展开对外贸企业已退税款的复核比对作业。对归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阅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告诉》(市局以沪国税进[2003]40号文转发)中所列比对不符的专用发票,应按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四、为做好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导出与传递作业,本市需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阅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名单由市财税三、四分局供给。详细方法为:市财税三、四分局于每月30日(节假日顺延)前,将户管外贸企业名单按沪国税进[2003]40号文件中附件3的电子文档格局传送给对应的纳税分局,纳税分局据此确认每月需上传发票认证信息的企业规模。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详细传递方法,市局将另行告诉。五、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阅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处理的一项重要变革,各税务分局应高度重视,仔细依照市局要求抓好执行,催促户管企业正确、及时地做好专用发票的认证作业,关于作业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陈述市局。特此告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四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阅出口退税的紧急告诉国税函[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处理,进步出口退税作业效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阅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告诉》(国税函(2003)9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阅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规则,经研讨,国家税务总局决议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今后报关出口的货品(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阅处理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一、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今后报关出口的货品,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处理退税时,须按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电子申报体系录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内容为主的进货凭据数据,不再录入增值税“税收(出口货品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品完税切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内容,但对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规则的出口货品仍需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二、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今后报关出口的货品,退税机关在审阅退税时,凡外贸企业供给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今后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必要经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阅体系审阅。审阅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则退税;凡外贸企业供给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仍按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则审阅处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