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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侵占罪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5:11
并吞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归于别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而仍不合法占为己有。那么详细情况为什么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一、违法目标只限于三种资产:
一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二是别人的忘记物,忘记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别人的埋藏物。  确认规范  本罪与偷盗罪的边界  并吞罪与偷盗罪同属侵略产业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二、其差异首要表现在:
偷盗罪是隐秘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在偷盗时,资产并不在行为人操控之下:而并吞罪则是行为人施行并吞行为时,被并吞之物其时已在他的实践操控之下。 
三、立案规范 
并吞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违法目标为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和埋藏物。  起点数额  并吞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并吞罪所需行为目标的最低价值,它是并吞行为的社会损害程度由违法向违法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矩,并吞罪需并吞数额较大的资产方可构成,那么怎么确认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以为,数额较大应参照偷盗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以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规范1万,部分当地立案规范5千。 
四、因为资产的价值随耗费、商场动摇而改变,那么怎么确认行为目标的价值?价值的核算方法首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商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资产所需的钱银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必定的折旧率核算得出的资产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交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认行为目标价值。  4处分修改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将别人的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规矩处分。  本条罪,通知的才处理。
五、构成特征 
 1、损害的客体是别人资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违法目标为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别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4、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  目标特征  《刑法》第270条规矩的并吞罪,其违法目标仅限于三种资产:一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二是别人的忘记物;三是别人的埋藏物。并吞罪与其他侵略产业违法的一个要害差异在于并吞包含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 不合法并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别人资产不合法转归为己有,而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六、行为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矩,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代为别人保管的资产、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是并吞罪。可见除了要占有别人资产之外,还有必要具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才构成并吞罪。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交还”有着很大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资产所有人发觉资产被并吞后,要求占有人交还而不交还的便是拒不交还。  第二种观念以为,拒不交仍是指资产所有人向法院申述前屡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交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念建议,拒不交仍是指在一审判定做出前,占有人仍不交还的行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即拒不交还应以一审判定做出前,占有人仍不交还为规范。理由如下:  榜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矩“本条罪,通知的才处理。”便是说本罪(并吞罪)属自诉案子。假如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就不会对行为人追查刑事责任。依据这一规矩,假如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申述前现已将占有的资产交还给了被害人,则损害状况消失,被害人的权力已得到维护和补偿,再申述已变得不必要。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规矩,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子,可以进行调停。假如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停达成了调停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资产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完毕诉讼程序,不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规矩,自诉人在判定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依据这一规矩,只要在判定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宽和协议,将占有的资产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吊销申述,不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然后失掉对被告人追查刑事责任的依据。 
七、构成要件
条件条件  “合法持有别人资产”是并吞罪建立的条件,“合法持有别人资产”既说明晰持有的目标物领域也说明晰持有行为的法令性质。    以合法的方法代为保管别人的资产  即产业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法将资产的占有权搬运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资产亦即“占有”资产,其法令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依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别人的托付代购产品而合法保管别人的资产,因民法上的“无因办理”而合法地持有别人的产业,这儿的托付联系不必定要有成交的合同,依据日常日子规矩事实上存在托付联系即可。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持有别人的忘记物和埋藏物  将合法持有的别人忘记物、埋藏物不合法据为已有归于并吞罪的另一种类型。这儿需求评论的是忘记物与遗失物有无差异、怎么差异?并吞遗失物的是否构成并吞罪?应当说,忘记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回想较简单找回或许可以知道丢失的大致规模,资产一般没有彻底脱离物主的操控规模;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忽略,偶尔将资产丢失在某处,而且很难回想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回,即对资产的失控程度较高。可是,忘记物与遗失物具有一起的实质--都是资产所有人非出于原意而丧失了对资产的操控。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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