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分割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4:06爱情期间购买房子的切割事例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恋人,两边于2009年购买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子一套,总价93万元,其间首付20万元,另外向银行申请了公积金和商业借款合计73万元(原告为主贷人,被告为一起借款人),房子产权登记在男女两边名下,未约好共有人及共有状况,两边还一起出资装饰了此房子,并置办了家具家电。尔后一向由原告用其工资收入归还借款。在2010年5月原被告两边联系决裂,但关于房子切割两边一直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只得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依照两边的出资份额来切割此房子,而且要求归原告一切,由原告补偿被告相应的产业折价款。而被告则以为两边早在2008年即同居一起生活,此房子系原被告一起共有的,被告应享有50%的产业份额,并要求将房子归其一切,由被告付出原告产业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以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本案系争房子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故该房子为原被告共有。因该房子为原被告爱情期间购买,且原被告对一起共有或按份共有没有约好,则应视为原被告对该房子产权按份共有,详细权力份额可依照出资额进行承认。至于购买该房子的详细出资额,首付中原告出资12万元,被告出资8万元。在借款的73万元中,依据典当借款合同显现,原告虽为主贷人,可是被告一起为一起借款人,因而借款属原被告的一起融资行为,应认定为原被告的一起出资。至于原告之后的还贷行为,归于原告对两边一起债款的清偿,并非原告的独自出资,但原告在清偿后,被告应向原告付出其应承当的50%份额。依据原被告的出资份额,承认原告对系争房子享有52.4%的份额,被告享有47.6%的份额。归纳原被告对购房款的出资份额、借款状况、还贷状况、两边对房子装饰出资以及房子增值等状况,承认系争房子产权归原告一切,尚有银行借款由原告担任清偿,在扣除被告应付出给原告的已还借款本息金额的50%之后,原告还应付出被告产业折价款人民币合计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