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0:09
吴某和宋某娇系夫妻,吴某考虑到自己身体状况一向欠佳,宋某娇在各方面的才能都不比自己差劲,便与宋某娇洽谈将其一切的在某装修规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20%股权悉数转让给宋某娇。两边于2009年3月份签订了转让协议,并约好在同年5月底到工商局处理股权转让手续。
2009年4月份,某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此过后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任何规则,他们也不赞同吴某恣意转让股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而宋某娇则表明其具有某公司20%的股权,天经地义应该成为该公司股东。
某公司其他股东申述到法院,恳求法院承认吴某与宋某娇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宋某娇以为,吴某与宋某娇系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用,宋某娇有权获得该股权,成为某公司的股东。
其他股东以为,吴某转让其一切的股权没有严厉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则,且公司章程中又未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规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故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宋某娇无权获得某公司的股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在转让股权时未提早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清晰对立其向宋某娇转让股权,故承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为何股权不能由股东恣意转让呢?这是由股权的自身特征所决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股权作为产业的特殊性决议了股权不能恣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获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则而享有的参加公司业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力。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严重事项的表决权、盈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力。股权既具有产业性又具有人身性。
2、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议了股权不能恣意转让。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根据各股东之间的彼此信任及股东个人布景。假如答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恣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商场买卖相对人及公司自身的权益形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安稳和社会经济的开展。
3、我国相关法令法规也明文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恣意转让。正是根据上述两个原因,各国法令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一切的公司股权作了限制性规则,我国也不破例。《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则,实际上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须严厉依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则的认可。一起,我国工商局也是严厉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则来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的。即使吴某与宋某娇到工商局处理股权转让手续,也会由于没有其他过半数股东的赞同而得不到工商局的受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2009年4月份,某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此过后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任何规则,他们也不赞同吴某恣意转让股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而宋某娇则表明其具有某公司20%的股权,天经地义应该成为该公司股东。
某公司其他股东申述到法院,恳求法院承认吴某与宋某娇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宋某娇以为,吴某与宋某娇系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用,宋某娇有权获得该股权,成为某公司的股东。
其他股东以为,吴某转让其一切的股权没有严厉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则,且公司章程中又未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规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故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宋某娇无权获得某公司的股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在转让股权时未提早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清晰对立其向宋某娇转让股权,故承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为何股权不能由股东恣意转让呢?这是由股权的自身特征所决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股权作为产业的特殊性决议了股权不能恣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获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则而享有的参加公司业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力。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严重事项的表决权、盈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力。股权既具有产业性又具有人身性。
2、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议了股权不能恣意转让。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根据各股东之间的彼此信任及股东个人布景。假如答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恣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商场买卖相对人及公司自身的权益形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安稳和社会经济的开展。
3、我国相关法令法规也明文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恣意转让。正是根据上述两个原因,各国法令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一切的公司股权作了限制性规则,我国也不破例。《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则,实际上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须严厉依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则的认可。一起,我国工商局也是严厉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则来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的。即使吴某与宋某娇到工商局处理股权转让手续,也会由于没有其他过半数股东的赞同而得不到工商局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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