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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来抵偿债务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7:13

问:咱们村的乡民与村委签定的土地承揽合同都有一个条款,约好承揽方不能如期付出承揽费的,发包方有权回收承揽地赔偿欠款。此外,有些乡民也有用土地承揽运营权赔偿一般债款的,请问,这种以土地承揽运营权赔偿欠款等债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有用?
答:这个问题与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典当有相似之处。关于是否答应以土地承揽运营权赔偿债款问题,学术界争辩也很大,拥护和对立定见与对待土地承揽运营权典当问题根本共同。立法上也是采用了对立的定见,即不答应以土地承揽运营权赔偿债款。《农村土地承揽法》第35条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5条规则:“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赔偿债款的,应当承认无效。对因而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自己的定见依然以为,对以土地承揽运营权抵债的效能不能混为一谈、机械适用,应当区别不同状况加以承认。
⑴从《农村土地承揽法》第35条的规则能够看出,该条仅仅对发包方回收承地的行为作出约束性规则,即制止发包方以抵顶欠款为由回收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而对承揽方以土地承揽运营权抵顶其他人的债款并无制止性规则。在立法上,独自对发包方回收土地的权力作出约束有其合理性:一是由于发包方作为土地的一切者和办理者,其法令位置与承揽方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法令位置并不完全相等,因而有必要避免发包方乱用办理权危害承揽方利益;二是发包方作为团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其功能首要应当体现为对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务,即便存在债款纠纷也能够挑选其他多种手段救助,没有必要回收承揽土地;三是发包方若回收承揽地抵顶欠款将使承揽方完全损失土地承揽运营权,也即损失根本的出产、生活资料,而作为发包方,有义务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本生活和开展作出妥善组织,回收土地,明显有失责任。因而,关于发包方回收承揽方土地的权力有必要严加约束。假如在土地承揽合同中,或许在过后达到的协议中有以承揽土地抵顶发包方欠款的内容,则这样的条款和协议均是违法的、无效的。
⑵关于承揽方以土地承揽运营权抵顶除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债款人的欠款行为,则不能一概承认无效。首要,法令并未对以承揽运营权赔偿其他人债款的行为作出制止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法令问题解说》第15条是将典当和抵债行为的效能同时加以规则的,而且没有区别债款人是发包方仍是发包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即只要以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赔偿债款的均属无效。暂且不说这样的规则现已逾越了法令,由于法令并不制止以“其他承揽方法”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建立典当,更无制止以承揽运营权赔偿其他人债款的规则。最简单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没有对“抵债”的概念加以清晰界定。可是,“抵债”即能够是一种担保行为,这有或许构成法令所制止的“流质契约”(也称“绝押契约”),即《物权法》第186条规则:“典当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典当人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典当产业归债款人一切。”《担保法》第40条也有根本相同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大约便是依据这一规则承认的以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抵债行为无效。可是,抵债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并非一切的抵债行为都构成“流质契约”。以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赔偿债款,抵债之后,作为债款人的承揽方并不必定损失土地承揽运营权。比如以转包或许租借必定期限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赔偿债款,原承揽合同联系并没有消除,承揽运营权仍属承揽方一切,转包或许租借期限届满之后,土地仍可回收由承揽方耕耘、运营。这样的抵债行为为什么要制止呢?即便是必定导致土地承揽运营权损失的“转让”行为,假如契合法定的转让条件,为什么不能够赔偿债款的方法转让给债款人呢?假如两边自愿将债款作为土地流通的对价,为什么要承认这种行为无效?若“赔偿”仅仅土地流通的价款付出方法,而非法令制止的“流质契约”,那么承认“赔偿”本身无效并无法令含义,相反,这样的规则还会危害农人的运营自主权和土地流通权。
当然,假如“赔偿”本身构成事实上的“流质契约”行为,承认该行为无效是没有问题的。由于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债款人使用本身的优势位置,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典当产业就归债款人一切,这种行为结果往往会置债款人于绝地,而且典当产业价值有或许大于债款,假如不经法定程序直接承认归属债款人,对债款人明显有失公正。因而,假如以土地承揽运营权赔偿债款的约好归于这种景象,即承揽人到期没有清偿债款,土地承揽运营权就主动归债款人一切,则这样的约好应当承认无效。可是,假如“赔偿债款”只不过是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付出价款的一种方法,两边签定的土地流通协议契合相等洽谈、自愿、有偿的准则,且不违反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其他约束性规则,则以土地承揽运营权赔偿债款行为不该承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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