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的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23:49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 王立新
被告人郝某,女,41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汉族,河北省玉田县人,天津市蓟县西龙虎峪纸箱厂
工人。
被告人国某,女,40岁,汉族,北京丽源公司日用化学三厂出售科副科长。
一、案情
1996年9月,被告人郝某与王某(曾任北京丽源公司日用化学三厂联营厂河
北省唐山市冀东日化厂副厂长)合谋,由王供给北京丽源公司注册商标的奥琪牌增白粉
蜜的出产工艺配方。包装材料及购买原材料的厂商,由郝担任出资并组织出产制造。尔
后,被告人郝某又找到北京丽源公司日用化学三厂出售科副科长国某,让其协助销
售。1996年12月,经国某联络,将郝某出产的冒充北京丽源公司的奥琪牌增白粉
蜜400箱(每箱120瓶)销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丽源日用百货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
民币88000元,赃物已被悉数追缴。
二、审理成果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郝某、王某无视国法,为图私益,未经注册商标一切
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出产冒充奥琪牌增白粉蜜,数
额较大,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国某在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为其销
售,数额较大,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鉴于郝某、王某、国某在羁
押和法院审理期间能照实交待违法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缴,依法予以从轻
处分。故对被告人郝某。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12条第
1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冒充注册商标违法的补充规则》(简称“补充规则”)
第1条第1款及1979年刑法第60条;对被告人国某根据刑法第12条第1款。全国
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则”第1条第2款及1979年刑法第60条的规则,以冒充注册商
标罪,别离判处郝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万元;王某有期徒
刑1年6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3万元。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国某有
期徒刑1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在案的赃物人民币88000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3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剖析定见
(一)“补充规则”第1条第1款规则: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