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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9:00

[案情] 原告:石某,男,34岁。被告:某产品批发店。
1993年6月9日,石某从某产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而且用货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间一瓶啤酒忽然爆破,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送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差错,所以他向某产品批发店要求补偿,但商铺称啤酒瓶的爆破可能是由于厂家出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差错,因而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至法院。
[问题]
1.出产厂家能满意石某的诉讼恳求吗?
2.石某能否直接向该出售啤酒的产品批发店恳求补偿?
3.人民法院怎么处理该项胶葛?
[判定]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仔细审理,查明:石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形成的,而啤酒又是该产品批发店出售的,因而,石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石某在转移过程中并没有差错;石某有受危害之现实。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则作出以下判定:
1.产品批发店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补偿原告石某医疗费、日子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致人伤残费用共6000元;
2.本案判定自收效之日起10天内实施结束,诉讼费用由被告产品批发店承当。
[法理剖析]
产品职责系指产品运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形成人身损伤或许产业危害所引起的民事职责,是现代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别侵权职责。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别人产业、人身危害的,产品制造者、出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运送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职责的,产品制造者、出售者有权要求补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出产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出售者要求补偿。归于产品的出产者的职责,产品的出售者补偿的,产品的出售者有权向产品的出产者追偿。归于产品的出售者的职责,产品的出产者补偿的,产品的出产者有权向产品的出售者追偿。”《顾客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则:“顾客因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遭到人身、产业危害的,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力。”以上这些规则阐明,在我国,产品致使人身、产业危害的民事职责归于侵权职责的领域,而且实施严厉职责准则(即无差错职责准则)。 严厉职责的建立取决于产品有瑕疵和危害系由产品瑕疵所形成的这样两个基本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则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则的“产品存在缺点”等指的便是产品的瑕疵。所谓瑕疵,国际上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风险”状况或许“缺少应有安全”的状况。关于危害系由产品瑕疵所形成的,即二者之间因果关系问题,受害人只需证明产品瑕疵是形成他所受危害的原因即可,他不用证明该瑕疵是危害发作的仅有原因或直接原因,由于产品致人危害总是以运用行为或消费行为为中介的。 依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职责的法令规则,受害人既能够恳求产品制造者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产品出售者承当补偿职责,还能够一起恳求出售者和制造者承当补偿职责。无论是产品制造者仍是产品出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当职责,然后由其向形成产品瑕疵者追偿。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则,经营者(包含出产者、出售者、运送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瑕疵承当以下民事职责: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形成顾客或许其他受害人人身损伤的,应当付出医疗费、医治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等费用,形成残疾的,还应当付出娥疾者日子自助费、日子补助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等费用;形成顾客或许其他受害人逝世的,应当付出丧葬费、逝世补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日子费等费用。值得着重的是,在实施严厉职责的情况下,被告尽管不行能以自己没有差错而革除职责,但可根据下面三点事由建议革除或减轻职责:[1]受害人的成心或许重大过失;[2]非正常运用或过错运用;[3]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社会主义出产的意图便是最大极限满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日子的需求,确保和进步产品质量,这是法令对社会主义出产和出售企业的基本要求,是其最少的职业道德,是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问题,关于进步社会经济效益也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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