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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5:15

破产办理业务不只触及到各方的利益,并且触及法令、审计、财会等专业方面的常识,所以破产办理人有必要是既懂法令一起又通晓财政的专业人士。正如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Barin(Karm)Kamarul教授所说,“为了确保破产程序之公正和快捷,有必要坚持破产从业人员的品德规范和工作才干”[③]。因而对破产办理人资历做出清晰的法令规则,是确保破产办理人具有较好的专业本质和品德涵养,保证破产清算程序有用进行的必要措施。
破产办理人选任的资历,包含活跃资历和消沉资历。所谓活跃资历是指哪些人能够担任破产办理人,所谓消沉资历是指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办理人。
(一)破产办理人的活跃资历
许多国家清晰规则,要求具有专业常识或技术的人才干担任破产办理人。此处的专业常识或技术是指法令、审计、财政办理等专门常识和经历。从现行各国立法以及破产实践来看,破产办理人一般都从律师或许会计师中选任[④]。
破产办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需求常常做出各种法令行为:如为破产财团所为的各种担负责任的法令行为、代表破产财团进行诉讼、否定别除权、行使撤销权等行为,这就要求破产办理人有必要具有法令专门常识,因而律师是充任破产办理人的最佳人选。破产业务相同要求破产办理人对账目会计核算、财政办理等具有专门常识与经历,所以会计师也是适合充任破产办理人的人选。
从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指定办理人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能够看出,有资历在破产程序中担任办理人的有:
(1)清算组。清算组由法院从政府有关部分、编入办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办理公司中指定,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办理机构能够依照有关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派人参加清算组。依照现行做法,有关部分包含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政府财政部分、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审计、税收、物价、劳作、人事部分等部分。
(2)依法建立并编入办理人名册的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业并具有相关专业常识,获得执业资历的并被编入个人办理人名册中的自然人。
(二)破产办理人的消沉资历
因为破产办理业务触及多方面利益,因而破产办理人除应具有专业资历外,还有必要为社会一般人士所能信任,所以破产办理人的位置应具有中立性以及独立性。担任破产办理人的消沉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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