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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造中量化资产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7:34

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从优化股东结构视点考虑,一些企业会将存量财物量化后转增自然人股东的股份。在此过程中,企业应注重个人所得税事务的正确处理,以防止涉税问题。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量化财物转增股本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某税务部分2008年在对某高新技术企业施行稽察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某月以2007年×月×日净财物折股按原持股份额分配给几位自然人股东,全体改动为股份有限公司,拟在深交所上市,股权挂号改动完结后,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持股份经改制后,5位自然人股东也未就添加的巨额股份自行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此,该企业的解说是,净财物量化后分配给股东的行为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获得的量化财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60号)规则,不该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的解说是否有道理呢?
所谓量化财物,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把归属企业的存量财物在财物评价、产权界定的根底上,依据必定的计划,悉数或部分地分化成为职工个人所持股份。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则,答应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财物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方法获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具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财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方法获得的具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财物,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获得该股份时实践付出的费用开销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产业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财政人员只看到“将有关财物量化给职工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没有看到这样处理的条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而该企业是股份制,并非集体企业,因而对文件的解读是过错的。
依据有关政策规则,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劳作群众集体所有制为根底的、独立的产品经济安排;股份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运营的方法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安排方法。这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法人安排。只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才契合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联想集团改制职工获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作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进一步清晰,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则暂缓纳税的条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本钱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某税务部分2009年在对某高新技术企业施行稽察时发现,该公司于2007年进行股份制改造、承受上市教导,并于2007年×月×日按教导安排要求,将其法定盈利公积、恣意盈利公积、法定公益金和由财政拨款转入本钱公积的货币资金按原持股份额分配给几名自然人股东增资扩股,拟在上交所创业板上市,股权挂号改动完结后,在2008年×月×日自查补缴了法定盈利公积、恣意盈利公积、法定公益金转增个人股本所触及的个人所得税,但财政拨款转入的本钱公积转增个人股份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企业以为,其本钱公积转增个人股份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国税发[1997]198号)要求。那么,企业的解说是否有道理呢?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则,股份制企业用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归于股息、盈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获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利公积金派发红股归于股息、盈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获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纳税。因而,该企业对法定盈利公积、恣意盈利公积、法定公益金转增个人股本所触及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按照文件规则是正确的。可是,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在1998年下发《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表述的“本钱公积金”作了解说,着重文件所说“本钱公积”是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构成的本钱公积金,由此转增股本由个人获得的数额,才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过查询发现,该项转增个人股份的本钱公积金开始来源于财政拨款,尽管管帐处理记入了“本钱公积”科目,但并不归于文件所述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以不契合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要求,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利公积金转增注册本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则,按股息、盈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危险提示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难免会因自然人股东的改动和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的添加而带来个人所得税问题,且往往数额较大,应引起企业的留意。
1.税务部分现在已与政府其他部分,特别是科技主管部分和证券管理安排加强了联络,一旦得悉某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即将其列入名单进行监控,监控的内容有:何时进行改制,改制时股份是怎么改变的,股东是怎么构成的,有无将未分配利润、盈利公积、本钱公积等转增自然人股份,有无与改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现已发作而未履行责任的状况。
2.对未承受过税务查看,股份制改造现已完结,自然人股东股份有添加,但改制当年申报交纳“利息、股息、盈利”个人所得税与正常年份无改变或虽有改变但与添加的股份不配比的的企业,税务部分会将其列入专项查看名册中,安排力气进行专项查看,以查实或许存在的涉税问题。
3.企业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特别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触及个税有关文件规则的了解,并做出正确的财政、税务处理,以防止未正确了解履行文件规则而导致严重涉税危险的发生。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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