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1:07
1999年3月15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这标明代位权准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总算得到了建立,使代位权准则从以往学者的理论中走进了社会生活。曩昔,我国民法未就债款人代位权加以规则,代位权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亦未被认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三百条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恳求实行人的恳求,告诉第三人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这种关于“代位实行准则”的规则能够说是使债款人代位权在强制实行实践中首先得以运用。尔后,跟着理论界对代位权研讨的逐渐深化与老练,以及现实生活中为债款人供给愈加缜密而详尽的维护的迫切需要,1999年3月15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初次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债款人代位权。该法第73条明确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为了将这一原则性规则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又对代位权诉讼的详细运作作出了详细规则。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则,“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③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我国现行法律规则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不活跃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危及债款人债款的实现时,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的债款人(第三人)行使权力的权力④代位权一般应契合以下条件,始能建立。(1)债款人须享有关于第三人的权力债款人享有关于第三人的权力是代位权建立的根底条件,假如债款人不享有关于第三人的权力,也就没有什么权力可供债款人代位行使,也就谈不上代位权。应当留意的是,并非一切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都能成为代位权行使的目标,一般能为债款人代位行使的债款人的权力对错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产业权力。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这种产业权力仅限于到期限债款,特权及未到期债款都不能包含在内。(2)须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力,权力就有或许消除或削减其产业价值。例如债款因长时间不行使将或许因时效届满而消除。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款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妨碍,他彻底有才能由自己或经过署理人去行使权力。怠于行使权力的体现主要是底子不建议权力或拖延行使权力。假如债款人现已向其债款人提出了恳求,或许现已向法院提申述讼,则不能以为其怠于行使权力。假如其向法院申述建议权力而被判定败诉,在此情况下,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已不存在,因而债款人不得行使代位权。(3)须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代位权主要是在债款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债款,债款人为保全债款而行使的权力。因而怠于行使权力有必要影响到债款人的职责实行、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不然债款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款人与其债款人之间的联系中,假如债款没有到实行期,则不发作债款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能够在实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款人行使,由于在实行期到来之前债款人施行不妥处置产业行为,削减了债款人的债款产业,现已标明债款人在实行期到来后不能清偿债款。因而,应答应债款人在实行期到来之前行使撤销权。不然,债款底子得不到保证。可是,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来说,在债款人与其债款人的联系中,债款人能否行使代位权,要考虑债款人与其债款人的联系中债款是否到期的问题。假如实行期没有到来,债款人不能向他人建议权力,债款人也不能代债款人行使权力。假如答应债款人行使代位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