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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5: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中公房的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回答》规则,对公房的运用、承租问题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则,坚持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准则,考虑两边的经济收入,脚踏实地,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的员工;
3、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
4、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
8、婚前两边均承租公房,婚后兼并调房子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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