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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以进行转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9:01

经济适用住宅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明显特征:经济性、保证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商品住宅。那么单位分配的经济适用住宅能否在离婚时转卖呢?
详细事例:
我有一名亲属,近期和他爱人闹离婚,正好这期间单位要分配经济适用住宅,但他买不起,预备按市场价格转让给别人,从中收取房价差额,但有人说这是政府不允许的。请问,是这样的吗?
详细答复:
所谓经济适用住宅,是指政府供给政策优惠、限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依照合理规范建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宅。
建造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宅办理办法》第30条规则:“经济适用住宅购房人具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宅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生意。购房人因特别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宅的,由政府依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要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宅的,应当依照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与经济适用住宅差价的必定份额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详细交纳份额由市、县人民政府确认,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能够依照政府所定的规范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获得彻底产权。”
由此可知,你亲属这套经济适用房现在既不能出售,也不能转让给别人。两边签定的协议,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则,归于无效合同,生意行为无效。依据前法第58条规则,合同无效的,应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及时你亲属现在暗里转让了这套房子并获得了部分差价,也归于不合法获利。当地房子主管部门得知后,会予以追缴,并对其施行处分。
附:经济适用房在我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我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子,我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造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乡镇经济适用住宅建造办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宅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户为供给目标,并按国家、住宅建造规范建造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造本钱确认,建造本钱包含征地拆迁费、勘测规划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造费、借款利息、税金、物业的办理费。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我国人民银行一起发布了《经济适用住宅办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造、价格确认、生意办理、集资和协作建房、监督办理等作出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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