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1:37假如说恳求有统辖权的法院供认或履行判决是胜诉方的“专利”,那么,恳求吊销或不予履行便是败诉方的“专利”。除此之外,假如履行地法院确定履行判决有悖于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必败诉方恳求,他们也会主动地判决该判决不予履行。如此败诉方等于免费“搭乘了一回法院的专列。”
先看看中国法令关于吊销或不予履行的有关规矩。我国《判决法》第七十条规矩:“当事人提出依据证明涉外判决判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矩的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吊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是这样规矩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判决协议的。”这就叫无协议便无判决。判决法在紧随其后的第七十一条中又规矩,仍是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那个事由,若“当事人”换成“被恳求人”(即败诉方)时,法院应“判决不予履行”。证明吊销和不予履行的事由可所以相同的,仅仅法院在拿捏的时分,能够有所区别罢了。
关于提出恳求的时限问题,《判决法》第五十九条规矩:“当事人恳求吊销判决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规矩:“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吊销判决恳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吊销判决或许驳回恳求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还有三款,也是关于能够吊销判决的景象的规矩。其间第二款规矩:“被恳求人没有得到指定判决员或许进行判决程序的告诉,或许因为其他不属于被恳求人担任的原因,未能陈说定见。”第三款规矩:“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与判决规矩不符合的。”第四款规矩:“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以上四款都是需求恳求人用依据证明的景象。本条还规矩了一种勿须恳求人举证即可不予履行的景象:“人民法院确定履行该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不予履行。”
在本文的第2个部分现已介绍过的,因为我国在参加纽约条约时作出了两点保存声明,因而凡与保存声明相冲突的,相同也是不予履行的。
在世界商事判决问题上,具有法令效力的两个最重要的文件——《关于供认和履行外国判决判决的条约》(即纽约条约)和《联合国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贸发会经过)也都具体地规矩了能够吊销或回绝供认或不予履行的景象。《纽约条约》第5条第(1)款规矩,“作为判决履行目标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状况的证明的时分,才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回绝供认和履行该判决:①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两边当事人,依据对他们所适用的法令,其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状况下;或许依据两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令,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分,依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令,下述协议是无效的;或许②作为判决履行目标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判决员或许进行判决程序的恰当告诉,或许因为其他状况而不能对案子提出定见;或许③判决触及判决协议所没有说到的,或许不包括判决协议规矩之内的争论;或许判决内含有对判决协议规模以外事项的决议;可是,关于判决协议规模以内的事项的决议,假如能够和关于判决协议规模以外的事项的决议分隔,那么,这一部分的决议依然可予以供认和履行;或许④判决庭的组成或判决程序同当事人世的协议不符,或许当事人世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判决的国家的法令不符;或许⑤判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许判决现已由作出判决的国家或据其法令作出判决的国家的统辖当局吊销或中止履行。(2)被恳求供认和履行判决判决的国家的统辖当局假如查明有下列状况,也能够回绝供认和履行:①争论的事项,按照这个国家的法令,不能够用判决方法处理;或许②供认或履行该项判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