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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6:46

时效是指必定的法令现实通过必定的期间发作必定法令成果的法令准则。树立时效准则是为了促进权力人即时行使权力,便于司法部分更好地维护权力。劳作争议裁定建立的时效规则应当契合及时处理的办案准则,一方面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可使裁定部分及时处理劳作争议。但是,因为劳作争议处理在时效等程序性问题上的规则不尽清晰,形成当时劳作争议裁定时效确定上存在许多不同观念,影响案子的实体处理。
现对劳作争议裁定所触及的时效问题作简略整理,并就其中一些对立提出浅显的处理方案。
一、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概述
1.劳作裁定时效的有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5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前款规则的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以上是关于劳作裁定时效的相关法令法规规则,根据以上规则,劳作裁定只设定了一个当事人提起请求的时效准则和裁定委员会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规则请求时效的受理准则,这对一项处理争议的程序而言显然是不行的。
2.劳作裁定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异同:
裁定时效的性质虽与诉讼时效存在一致性,但因为在详细法令规则上略有不同,二者在适用上存在差异。
相同处:(1)都是指权力不行使并到达必定期间而损失法令维护的准则。(2)都是指损失胜诉权而未损失诉权。(3)除斥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力消除(裁定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虽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其于裁定部分的实体权力消除)。
不同处:(1)裁定时效固定为60日;诉讼时效则包括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不同的时效期间各不相同。(2)裁定时效中未规则时效间断、间断的条件,诉讼时效清晰规则了时效间断、间断的条件。(3)裁定委员会可根据检查成果自动适用时效规则,人民法院则非依义务人建议,不得自动适用诉讼时效。(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规则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还应当受理,即裁定时效为可变期间。而诉讼的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间断、间断、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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