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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简历应聘,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6:09
在生活中,必定要讲究诚笃守信的准则,在应聘时,也不能用虚伪简历应聘,那么虚伪简历应聘,单位能否单独免除合同,关于虚伪简历应聘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虚伪简历应聘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用虚伪简历应聘
一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规则,必须有大学本科学历、三年以上从业阅历。小李觉得自己虽无学历且只要一年从业阅历,但也习惯该项作业,所以编造了本科文凭,并假造了从业简历到该公司应聘。成果被该公司招用,并签定了劳作合同。尔后,小李的作业一向做得还不错。但不久后,公司发现他用虚伪简历应聘,所以单独免除了与他的劳作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
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免除劳作合同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一方面,小李未对公司照实奉告是对自己责任的违反。《劳作合同法》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在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工作风险、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即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均有照实奉告的责任,而小李在公司就招聘目标有明确要求的状况下仍招摇撞骗,显着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小李经过诈骗而与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诈骗是指以使对方发作过错认识为意图的成心行为。
本案中,小李以假文凭、假造的从业阅历应聘,导致公司发作认识上的过错而与他签定劳作合同。而《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其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小李与公司的劳作合同从一开始时起,便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再一方面,公司有权单独免除与小李的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则:“劳作者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固劳作合同。”即针对这类景象,法令现已赋予公司单独免除合同的权力。
归纳上面的介绍,劳作者以诈骗手法使用人单位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固劳作合同。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虚伪简历应聘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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