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5:07第一条 为标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办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办理办法》,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配额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担任会同海关总署拟定、调整和发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目录,编制全国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并安排施行。
第四条 外经贸部选用电子网络系统或许其他方法,与海关等有关行政办理部分进行数据交换、核对和反应,担任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当地外经贸主管机构、部分机电办),担任对本区域、本部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外经贸部陈述。
第五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发布下一年度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总量。
外经贸部能够根据需要对年度机电产品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施行前21天予以发布。
第六条 请求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资历与条件:
(一)请求进口单位应当在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得出口退税、私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请求进口单位应当具有所请求配额产品的经营权;
(三)请求进口单位应当具有接连三年进口、出售所请求配额产品的实践有用成绩;
(四)请求进口单位应当具有与所请求配额数量相适应的出产、出售、修理、服务和配件供给才能;
(五)请求进口单位应当具有杰出的财务状况;
(六)新增的请求进口单位,可不具有本条(三)项规则的条件;
(七)请求自用的可不具有本条(二)、(三)、(四)、(五)项规则的资历与条件,可是应当提交合理的请求理由和恰当的配额请求数量。
第七条 进口配额的请求与分配时刻:
(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请求进口单位向外经贸部提交下一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请求,逾期不予承受请求;
(二)每年10月31日前,外经贸部进行配额分配,向取得配额的请求进口单位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第八条 进口配额的再分配时刻:
(一)持有配额的进口单位最迟于每年9月1日前,应当将当年不能用完的配额许可证交回外经贸部;
(二)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9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配额许可证所载明的配额进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