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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9:42
法令行为之作出,能够单独与合意两种方法为之,后者的首要表现方法便是林林总总的民事合同。合同在人类社会中很多存在,从房地生意到延聘律师,均需以“合同”方法完结。相应地,合同胶葛也是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占比最多的类型之一,在最高公民法院《民事案由规矩》中,除第十类“合同胶葛”所规矩的“缔约过失职责胶葛”等六十二种外,与合同胶葛有关的案由也很多散见于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部分中。
关于合同胶葛案子的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承认了“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实行地”作为该类案子地域统辖的根本规矩,而第三十四条在上述两种景象外,以非尽头罗列的方法提出了“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地址”,能够作为该类案子约好统辖的“衔接点”。除此之外,关于特别类型的合同胶葛,如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运送与联运合同(第二十七条)等,因其内容或实行方法的特别性,尚有其他特别规矩,在此不做特别评论。
现行法令架构下的“合同实行地”承认规矩
在上述种种衔接点中,除与当事人有关、与标的有关之外,与合同自身有关者有二,即“合同签定地”与“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即合同签章完结之地,是为客观现实,在依据充沛的状况下鲜有贰言;而关于怎么承认“合同实行地”,理论与实务中却有较大争议。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好了实行地址,能够分为以下两种状况:
首要,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本合同的实行地,则一般状况下应直接照此承认统辖。但此种状况下,尚有不以合同实行地法院为统辖法院的景象:其一,尽管约好了合同的实行地,但并未约好统辖权条款,或约好由其他衔接点法院统辖。其二,假如合同并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八条)。
其次,假如没有关于合同实行地址的约好,就需要以法定规矩来承认“合同实行地”。关于合同实行地的承认规矩,我国现行民现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均有规矩,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矩,“实行地址不清晰,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责任一方所在地实行”,这一规矩能够视为对合同实行地的承认方法的总括性规矩。一起,我国法令及司法解释针对几种详细类型合同亦有别离规矩,如:关于供用电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矩“供电设备的产权分界点为实行地址”;关于购销合同,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九条规矩“选用送货方法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合同实行地;选用自提方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实行地;署理邮递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法送货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合同实行地”;关于加工承包合同,上述《定见》第二十条约好“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等等。
新类型合同胶葛中的“实行地”断定——以两则互联网生意案子为例
应当说,我国法令以根本规矩与详细规矩进行组合的方法,构建了民事诉讼视阈下“合同实行地”的承认规矩,是合理和适合的。但需注意的是,立法其时,之所以从具有遍及性的合同胶葛中选出上述几种特定类型进行详细规矩,原因在于这些类型在其时具有典型性和演示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新类型合同层出不穷,彼时具有典型与演示含义的合同类型在今时或已丢失其时的重要性,或有新类型合同亟需法令特别规制。因而,在坚持现行法令中“合同实行地”的根本承认规矩不变的状况下,怎么更好地从法令层面临新类型合同作出有用回应,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以下试举两例与互联网生意有关的统辖权案子,为诸君做抛砖引玉之用。
一、“网购”胶葛的合同实行地承认规矩
2012年8月,居住在江苏省沭阳县的晏某经过网络选用付出宝付款方法在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网店购买运动鞋一双,收货地为宿迁市宿豫区某处。两边因故产生胶葛,晏某遂向宿豫区法院提起诉讼。电子商务公司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依照电子商务职业的常规和实践,网购合同的实行地应为网店运营者的发货地即电子商务公司所在地,因而本案应由电子商务公司所在地法院统辖。(事例来历:2013年8月8日《公民法院报?事例辅导》)
法院以为,两边当事人经过第三方生意渠道达到生意协议,并约好了收货地址,该收货地应为本案生意合同的实行地。故宿豫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统辖权。
有不同观念以为,因为网购一般采纳邮递方法送货,而邮递又分为“卖家包邮”与“卖家不包邮”两种方法,其间前者能够以为是送货方法,后者则能够以为是自提方法。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九条的规矩,“选用送货方法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合同实行地;选用自提方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实行地”。因而,在“卖家不包邮”的状况下,合同实行地应为卖方所在地。
咱们以为,上述观念系从传统生意合同的视点对“网购”胶葛案子所做的了解,未充沛考虑该种新类型合同胶葛的特征,因而其关于“卖家不包邮”状况下合同实行地为卖家所在地的观念也是有待商讨的。
“网购”与传统购销或生意最大的不同,并非在于其要凭借互联网这一载体,不然只需是生意两边以数据电文方法进行交流商量的生意均能称为“网购”,而现实显非如此;而是在于其需在生意渠道上进行。就我国当时“网购”实践而言,一切大的生意渠道供给者,为了生意活动的标准处理,均拟定了自己的生意规矩,不论卖方或买方,只需在声明接纳该规矩规制的前提下才干在相应渠道从事生意。
以淘宝为例,针对上述案子所涉问题,《付出宝争议处理规矩》即规矩:“生意两边能够自行约好货品的交给地址,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品交给地址。”上述《规矩》规矩作为两边生意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生意两边具有约束力。因而,在该渠道进行生意时,只需生意两边未就交给地址作出特别约好,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即应视为交货地。这就归于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九条所规矩之“购销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址有约好的”景象,应以该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至于是否“包邮”,在所不问。
原该种规矩之原意,乃在于“网购”状况下,在买家亲手接到货品之前,关于生意过程是无从参加的,这不光包含货品的挑选,也包含邮件的包裹及承运人的选聘。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将交货时点前置为卖家交给承运人时,则买家将因而承当在其收货之前的彻底不行操控之危险,于理有悖。别的,因为邮递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卖家而非买家,假如货品在途发作毁损、灭失,要求买家承当与承运人交涉补偿之职责,也有失公正。至于是否“包邮”,其原意也并非对交给时点的区别或交货地址的挑选,而真实仅仅是“网购”中一种变相优惠的手法。
二、“网上托付理财”胶葛的合同实行地承认规矩
2007年9月21日,孟某与某出资公司签定专户托付理财协议,托付后者在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为其署理操作在广发证券公司无锡金星路营业部开立的出资账户,约好若完成收益,两边各获50%,若发作亏本,由出资公司在协议期满时支交给孟某。2008年10月13日,孟某在无锡市南长区(即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法院诉请出资公司付出托付理财期间丢失339万元及相应利息。出资公司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托付合同的实行地应为受托方处理托付业务的地址,即本案出资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故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事例来历:2009年第24期《公民司法?事例》)
法院以为,本案中受托人出资公司处理托付业务的地址为广发证券公司无锡金星路营业部,该地归于南长区法院统辖规模,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统辖权。
有不同观念以为,本案存在两个法令联系,即孟某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保管联系,及孟某与出资公司之间的托付理财联系。其间,前者与本案胶葛无关。自签定托付理财协议至今,孟某的账户均系由出资公司在其坐落上海市杨浦区某处的工作地址进行网上操作,该地址即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的地址,是案涉托付理财协议的合同实行地,应据此承认本案地域统辖。
江苏省高级公民法院就本案请示最高公民法院,后者经研讨批复以为,托付理财合同归于双务合同,标的即托付理财账户中的金钱,托付人将金钱存入托付理财账户并将操控权交给受托人是实行其责任的行为。因而,托付理财账户的开设地能够作为合同实行地。
咱们以为,最高公民法院上述定见绕开了对“账户开设地与实践操作地谁为合同实行地”这一问题的正面答复,而是从托付理财的行为特色的视点对“实行行为”自身进行了赋有创造性的解读,富于司法才智。但毋庸讳言的是,该种做法仍归于技术性的处理,其背面是法令滞后性在面临新类型问题时的无法。
除上述理由外,咱们以为,以专项账户开设地作为网上托付理财的合同实行地,其合理性根底尚有两点:
其一,从便当法院统辖与审理的视点讲,本案中的出资公司工作地址仅为生意指令宣布地,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是指令的接纳地与处理地。一切生意指令需运营业部终端的处理才干完成,然后引起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改变。因而,由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即账户开设地)法院统辖,更有利于调查取证和案子审理。
其二,从对立当事人歹意制作统辖的视点讲,考虑到网上托付理财的特别性,受托人只需登入互联网相应账号即可发送生意指令,如答应以发布指定地作为合同实行地,则将意味着任何登入终端地均可视为合同实行地,或许形成一个网上托付理财合同胶葛一起存在数十、数百个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的紊乱局势,给受托人歹意制作统辖供给时机。
承认统辖尽管仅是民事诉讼系统中的一个小小的程序性环节,但其亦具有无足轻重的独立价值。特别是在我国当时司法的地方保护现象客观存在、当事人关于法院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依然遍及持有刻板成见的状况下,经由可预期且合理的法定规矩承认案子统辖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上述两个小例尽管仅是当时新类型合同胶葛案子之一角,但已足以提示咱们,在承认统辖时,一方面要在合理合法的极限内充沛发挥才智,挑选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统辖法院,另一方面也应与法令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一道,推进民事诉讼统辖立法的完善和与时俱进,尽量紧缩统辖承认规矩中的灰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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