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李某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5:38根本案情:
夏某向李某索要金钱遭回绝,遂纠合刘某、张某合谋殴伤李某。某晚10时许,夏某手持棒槌再次向李某索要金钱,被李回绝。夏即用棒槌击打李,并将棒槌打断。随后,刘、张二人分别用拳头号对李进行殴伤。李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就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30cm的刀子,吓唬说:“你们敢再打!”夏当即高喊:“快找石头、棒槌去。”当刘折腰捡拾地上的石头时,李赶上前去,对刘的后背刺了一刀,刘随即倒地不起。夏、张等人急速放下手中的凶器,将刘送至医院。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构成重伤。
定见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刘某在见到李某的刀子后已脱离李某,尽管刘某去寻觅凶器是为了对李某持续施行不法损害,但石头没有捡起来,并且其时是背对着李某,此刻李某用刀子扎刘某后背一刀,形成重伤的严重结果,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归于防卫过当,应按成心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夏某等三人向李某索要金钱不成,继而暴力殴伤,在李某拿出刀子自卫后又去寻觅凶器,其意图是为了进一步加害李某,是其不法损害行为的持续,故李某的行为当令、恰当,归于合理防卫。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如下:
榜首,李某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本案中,夏某等三人在对李殴伤后又去寻觅凶器,意图是对李持续施行不法损害,而不是损害的间断,属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假如待刘等人捡起石头号凶器对其持续殴伤,结果是无法想象的。依据其时的局势,不法损害非常急切,假如李不必刀子扎刘后背一刀,就没有更有用的方法阻止刘等人的不法损害。现实也证明,是在刘被扎伤后,夏等人才放下手中凶器不得已中止了损害。所以,从不法损害缓急角度上讲,李施行的行为是当令、恰当的,应属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
第二,李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夏等人使用暴力损害李的生命健康权,李在其人身权利遭到多人损害的紧迫局势下,被逼扎伤刘后背,其意图是为了有用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当夏等三人中止对其损害后,李也停止了自己的防卫行为。因而,李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合理防卫行为。
第三,李的行为是为了阻止不法损害,且未超越必要极限。确认合理防卫是否超越必要极限,需求调查不法损害的强度。在一般情况下,不法损害的强度决议合理防卫的强度,然后决议必要极限,但不能要求两种强度肯定持平。本案中,李一人面临夏三人的不法损害,依据其时的客观环境与局势,无论是从两边的手法、东西、人员多少等因从来考虑,防卫强度与不法损害强度之间,都存在悬殊过大的差异。所以,李的防卫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不属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的景象,不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