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9:10
一、请求行政复议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 请求人应当是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或其他安排;
2、 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归于规则的规模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 请求行政复议应当有清晰的被请求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 请求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60日的在外。超越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二、对下列行政机关、安排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1、县级公民政府;
2、市公民政府工作部分;
3、市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
4、按照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市公民政府工作部分依法建立的派出机构;
5、 由市公民政府直接办理,并经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
三、请求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请求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添加一人,请求书应添加一份;请求书应有请求人的签名或盖章。
2、 证明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资料一式两份。
3、回证复印件一份。
4、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请求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5、托付别人代为请求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及受托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托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四、请求人提出复议请求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本机关核实相关状况。
1、 请求人应当是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或其他安排;
2、 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归于规则的规模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 请求行政复议应当有清晰的被请求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 请求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60日的在外。超越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二、对下列行政机关、安排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1、县级公民政府;
2、市公民政府工作部分;
3、市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
4、按照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市公民政府工作部分依法建立的派出机构;
5、 由市公民政府直接办理,并经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
三、请求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请求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添加一人,请求书应添加一份;请求书应有请求人的签名或盖章。
2、 证明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资料一式两份。
3、回证复印件一份。
4、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请求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5、托付别人代为请求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及受托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托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四、请求人提出复议请求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本机关核实相关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