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4: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方针问题的告诉公布时刻:2010-2-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依照现行印花税方针规定,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作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的纳税规模,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
上述行为的确定,由出资人依照本告诉附件的要求供给相关材料;由证券挂号结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并告诉证券挂号结算公司。
附件: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要求
抄送: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财政部办公厅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要求
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发作的股权转让需求税务机关进行确定的,有必要向上市公司挂牌买卖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请求的内容应包含:出资人称号、地址、从属联系、经济性质;被出资公司称号、地址、从属联系、经济性质;股权出资的数量和金额、转让方式、同意部分,一起应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股权出资依法须经同意的,需供给有关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
二、出资人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室或许董事会关于股权出资的抉择陈述。
三、股权出资的协议。
四、相关的验资陈述和股权评价陈述。
五、出资人、被出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六、出资人、被出资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触及信息发表的,需供给相关的材料。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证明文件和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