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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4:06
1997年10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告贷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建造文娱设备。两边签定了告贷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好:甲公司以转账方法向乙公司供给人民币2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15%.两边签定告贷合同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供给确保人,乙公司遂恳求丙合作社作确保人,三方签定了确保合同,合同约好:丙合作社对乙公司的200万元告贷负连带偿还职责,确保期间为告贷到期后1年。1998年11月,“告贷”期限届满,甲公司向乙公司建议债务,乙公司以无钱还款为由要求续订告贷合同,甲公司未赞同。后甲公司依确保合同向确保人丙合作社建议债务,丙合作社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不合法假贷、确保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当确保职责。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和丙合作社偿还200万元告贷,并付出合同中约好的利息。另查明:乙公司的注册资金为70万元,现有产业及债务仅100万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企业间不合法假贷联系。关于企业间的不合法假贷,应确认假贷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两边(单独)返还不当得利的准则”,假贷方应当偿还出借方本金。收缴两边实践获得或约好获得的利息(由出借方担负),对假贷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告贷利息的罚款。本案的关键在于怎么确认“确保人”丙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及其应负的职责。第一种定见以为,因主合同告贷合同无效,从合同确保合同也无效,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也不承当其他任何职责。假如乙公司的产业不足以偿还本金,丢失由甲公司自行担负。第二种定见以为,确保人丙合作社不能因主合同无效而革除确保职责,该确保人不负连带确保职责,而应负一般确保职责,即对乙公司经法院履行或破产还账后仍不能偿还的部分负确保职责。第三种定见以为,主合同告贷合同无效,从合同确保合同也无效,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但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经法院强制履行或经破产还账,如乙公司仍不能偿还200万元的悉数,不能偿还的部分全由确保人丙合作社担任。第四种定见以为,主合同告贷合同无效,从合同确保合同也无效,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但应承当缔约过失职责。经法院强制履行或经破产还账,如乙公司仍不能偿还200万元的悉数,不能偿还部分应确以为丢失,对丢失的发生,三方应负平等职责,故“确保人”丙合作社只担任偿还该丢失的三分之一。笔者以为,丙合作社既不能不负职责,也不应负确保职责,而应负缔约过失职责。假如是一般差错补偿职责,要么根据合同发生违约职责,要么根据侵权发生侵权职责。在本案中,假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然后导致确保合同也无效,丙合作社不能根据无效的合同而承当违约职责。所谓缔约过失职责,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行为或两边当事人均有差错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建立,或许无效,或许被吊销,形成坚信该合同可以建立而且收效,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到危害,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因三方当事人的一起差错导致确保合同成为违法的主合同(告贷合同)的从合同,而终究无效,因而,对本案胶葛的发生,三方均应承当缔约过失职责,其职责巨细,按其在签订合同时的差错程度确认。此外,值得指出的是,法院对主合同两边当事人进行处分理所应当,而处分确保人于法无据。故作为“确保人”的丙合作社,只应对乙公司如数偿还本金担任,且只在通过履行或破产还账程序之后乙公司仍不能偿还告贷本金的范围内,负补偿职责。因而,第四种定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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