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1:35
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的若干定见(审委会第16次会议经过,发布,吉高法[2008]244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审理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要坚持有利于推动乡村改革开展的准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维护犁地的准则,坚持有利于维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安稳的准则,坚持鼓舞乡村土地流通,推动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准则。其实土地承揽法司法解说。
二、第一轮乡村土地承揽的承揽方,因故未参与第二轮乡村土地承揽(依法享有参与第二轮乡村土地承揽的权力),发包方现已将其承揽地发包给第三人,承揽方根据其在第一轮乡村土地承揽中的土地承揽运营权,或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的规矩,向发包方或第三人恳求返还承揽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款的规矩,不归于民事诉讼主管。
三、两边当事人持有彼此对立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明,如土地承揽运营权证、草地运用权证、林权证、土地台帐、承揽合同等,对同一块土地建议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矩处理,不属民事诉讼主管。
但在以其他方法承揽胶葛的处理中,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规矩景象的,应当依司法解说的规矩来处理。
四、承揽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矩,对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方法进行流通的,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本轮土地承揽期的剩下期限,超越的部分无效
五、土地承揽合同虽以农户代表人个人的名义签定,但土地承揽运营权归于整体家庭成员按份共有。农户代表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赞同的,将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给第三人,除非其他家庭成员有根据可以证明该流通行为违反其实在意思,并且在流通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建议权力,不然即应确定流通合同有用,其他家庭成员建议返还其承揽运营权比例的,不予支撑。
六、转包人、承租人未经承揽方赞同,私行将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人的,承揽方恳求免除与转包人、承租人的转包合同和租借合同,并恳求承认再转包合同和转租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撑。
七、关于现已获得其他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农户或农户成员,如其在新的团体经济安排未获得承揽土地,原团体经济安排不得回收其承揽地。
八、承揽方中的一人或数人,因升学、服兵役、考取公务员等原因损失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后,只需其地点的“户”还存在,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持续实行承揽合同,则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土地。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实施前,发包方根据《吉林省团体土地承揽运营管理条例》(实施)第四十四条的规矩,将拖欠承揽费的承揽方的承揽地回收并对外发包,以发包收入折抵拖欠费用,现合同未到期而承揽方要求发包方返还承揽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的规矩,予以支撑。
十、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未经许可开发荒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村民委员会在未与之洽谈或洽谈不成的情况下,将荒地予以发包,承揽人与拓荒人就土地承揽运营权发作争议的,应维护承揽人的权益。但契合不当得利条件的,应当对拓荒人的拓荒投入予以补偿。
十一、在承揽运营权侵权胶葛中,因承揽地“位于”、“四至”边界不清,难以确定侵权现实存在的,应当奉告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清晰“位于”、“四至”边界,再进行民事诉讼。假如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当依举证责任分配规矩进行裁判。关于土地承揽法司法解说。
十二、以家庭方法承揽的,承揽人逝世,其享有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承继,应由与逝世承揽人一起承揽运营的其他家庭成员持续承揽运营。但在林地家庭承揽中,承揽方的承继人恳求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应予支撑。
十三、以家庭方法承揽的,土地承揽运营户成员逝世,在其他成员持续运营期间,因土地征用而发作补偿费用的,逝世成员的承继人无权要求承继补偿费用。但假如土地承揽运营户成员逝世之前,就现已发作补偿费用的,其承继人有权要求承继。
十四、夫妻一起享有承揽运营权,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切割;假如离婚时未进行切割,离婚后一方建议承认其承揽运营权的,应予支撑。
十五、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中的转包是指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移转给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其他农户,原土地承揽联系未发作改变;租借是指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租借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人;交流是指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户之间因便利播种和各自需求的原因,对各自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流;转让是指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移转于别人,原土地承揽联系停止。
十六、在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胶葛中,要侧重进行调停,要依法支撑乡村土地承揽胶葛裁定和人民调停安排的调停作业。注:该定见不归于规范性法令文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证。该定见发布后,法令、行政法规和司法解说对相关问题有新规矩的,以新规矩为准.
一、审理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要坚持有利于推动乡村改革开展的准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维护犁地的准则,坚持有利于维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安稳的准则,坚持鼓舞乡村土地流通,推动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准则。其实土地承揽法司法解说。
二、第一轮乡村土地承揽的承揽方,因故未参与第二轮乡村土地承揽(依法享有参与第二轮乡村土地承揽的权力),发包方现已将其承揽地发包给第三人,承揽方根据其在第一轮乡村土地承揽中的土地承揽运营权,或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的规矩,向发包方或第三人恳求返还承揽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款的规矩,不归于民事诉讼主管。
三、两边当事人持有彼此对立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明,如土地承揽运营权证、草地运用权证、林权证、土地台帐、承揽合同等,对同一块土地建议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矩处理,不属民事诉讼主管。
但在以其他方法承揽胶葛的处理中,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规矩景象的,应当依司法解说的规矩来处理。
四、承揽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矩,对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方法进行流通的,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本轮土地承揽期的剩下期限,超越的部分无效
五、土地承揽合同虽以农户代表人个人的名义签定,但土地承揽运营权归于整体家庭成员按份共有。农户代表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赞同的,将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给第三人,除非其他家庭成员有根据可以证明该流通行为违反其实在意思,并且在流通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建议权力,不然即应确定流通合同有用,其他家庭成员建议返还其承揽运营权比例的,不予支撑。
六、转包人、承租人未经承揽方赞同,私行将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人的,承揽方恳求免除与转包人、承租人的转包合同和租借合同,并恳求承认再转包合同和转租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撑。
七、关于现已获得其他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农户或农户成员,如其在新的团体经济安排未获得承揽土地,原团体经济安排不得回收其承揽地。
八、承揽方中的一人或数人,因升学、服兵役、考取公务员等原因损失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后,只需其地点的“户”还存在,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持续实行承揽合同,则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土地。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实施前,发包方根据《吉林省团体土地承揽运营管理条例》(实施)第四十四条的规矩,将拖欠承揽费的承揽方的承揽地回收并对外发包,以发包收入折抵拖欠费用,现合同未到期而承揽方要求发包方返还承揽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的规矩,予以支撑。
十、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未经许可开发荒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村民委员会在未与之洽谈或洽谈不成的情况下,将荒地予以发包,承揽人与拓荒人就土地承揽运营权发作争议的,应维护承揽人的权益。但契合不当得利条件的,应当对拓荒人的拓荒投入予以补偿。
十一、在承揽运营权侵权胶葛中,因承揽地“位于”、“四至”边界不清,难以确定侵权现实存在的,应当奉告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清晰“位于”、“四至”边界,再进行民事诉讼。假如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当依举证责任分配规矩进行裁判。关于土地承揽法司法解说。
十二、以家庭方法承揽的,承揽人逝世,其享有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承继,应由与逝世承揽人一起承揽运营的其他家庭成员持续承揽运营。但在林地家庭承揽中,承揽方的承继人恳求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应予支撑。
十三、以家庭方法承揽的,土地承揽运营户成员逝世,在其他成员持续运营期间,因土地征用而发作补偿费用的,逝世成员的承继人无权要求承继补偿费用。但假如土地承揽运营户成员逝世之前,就现已发作补偿费用的,其承继人有权要求承继。
十四、夫妻一起享有承揽运营权,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切割;假如离婚时未进行切割,离婚后一方建议承认其承揽运营权的,应予支撑。
十五、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中的转包是指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移转给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其他农户,原土地承揽联系未发作改变;租借是指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租借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人;交流是指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户之间因便利播种和各自需求的原因,对各自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流;转让是指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移转于别人,原土地承揽联系停止。
十六、在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胶葛中,要侧重进行调停,要依法支撑乡村土地承揽胶葛裁定和人民调停安排的调停作业。注:该定见不归于规范性法令文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证。该定见发布后,法令、行政法规和司法解说对相关问题有新规矩的,以新规矩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