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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有哪些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20:28
判别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仍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发动并完结了行政程序。无论是依请求的行政行为仍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发动并完结了行政程序,不管相对人的实体要求是否得到满意,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得到了有用的维护
网友发问: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律师回答: 判别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仍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发动并完结了行政程序。无论是依请求的行政行为仍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发动并完结了行政程序,不管相对人的实体要求是否得到满意,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得到了有用的维护
相关法令知识: 
1、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片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抛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实行或延迟实行所承当的行政作为责任。
2、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因为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实行其行政责任,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确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定违法,从理论上讲底子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定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3、程序性
判别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仍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发动并完结了行政程序。无论是依请求的行政行为仍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发动并完结了行政程序,不管相对人的实体要求是否得到满意,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得到了有用的维护,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归于法令意义上的活跃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因而,程序性是行政不作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
4、非自在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行政主体具有较大的自在裁量权。但在行政不作为案子中,行政主体的这种自在裁量权受到了严厉的约束,行政主体有必要实行其承当的行政责任,既不能抛弃实行,也不能推诿、延迟实行,行政主体在实行责任上没有挑选的地步,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请求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求取得救助的景象后,应当当即发动行政程序,并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间完结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自在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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