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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家已经破产的企业可以继续营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22:20
企业破产后并不一定要进行破产清算,假如破产企业被其他公司收买的,公司的债款由收买企业承当,收买是破产企业的其间一条出路,那么买一家现已破产的企业能够持续运营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答复。
一、买一家现已破产的企业能不能持续运营
收买一家破产的企业,归于破产重整和破产宽和的景象,完结重整或许宽和协议后,破产企业是能够持续运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方案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举行债款人会议,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款人过半数赞同重整方案草案,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款额占该组债款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经过重整方案草案。
债款人或许管理人应当向债款人会议就重整方案草案作出阐明,并答复问询。
第八十五条 债款人的出资人代表能够列席评论重整方案草案的债款人会议。
重整方案草案触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经过重整方案草案时,重整方案即为经过。
自重整方案经过之日起十日内,债款人或许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赞同重整方案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契合本法规则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决赞同,停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布告。
第九十五条 债款人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宽和;也能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宣告债款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请求宽和。
债款人请求宽和,应当提出宽和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宽和请求契合本法规则的,应当裁决宽和,予以布告,并招集债款人会议评论宽和协议草案。
对债款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自人民法院裁决宽和之日起能够行使权力。
二、债款人应怎么向破产企业追债
1、立案前,活跃追讨
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账程序的引起,绝大多数是由人即破产企业自己请求引起的。每一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请求立案前,都经过了充沛的洽谈、酝酿阶段。破产企业请求破产,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往往数月、乃至几年前就有了破产意念。所以,有破产方案的企业,应紧紧抓住破产请求预备阶段,加大债款清收力度,这时企业没有破产担负,债款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废债款的想法,应该是追讨债款的大好机遇。
2、立案后,依法追讨
立案后,依照破产法令、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充沛运用法令手段,想方设法调集事务人员的活跃性,由事务经办人员提供线索,关于数额较大的债款,必要时由事务人员、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去债款人所在地。应不断更新观念,催收债款不以收回现金为仅有途径,斗胆尝试以物抵债,只需有变现价值的物品,不管动产仍是不动产,或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等),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折价清收,以防错失清收机遇。
3、结合职能部分,加大清收力度
破产企业的债款大多数是在事务来往中正常构成的,但也有少量债款,系经办人员与债款人歹意勾结,致使债款长时间得不到收回,乃至内外勾结,吃里扒外,出卖企业利益,中饱私囊。关于这类债款,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知道到问题的严重性,如能规矩情绪,弄清知道,活跃合作,执行债款,可既往不究;如顽固不化,强词夺理,消沉敷衍,蒙混过关,可按责任规模移交公安、查看、纪检、督查等部分,如对拒不交待债款人下落的经办人员,可按欺诈嫌疑交由公安部分立案侦查等。
4、聘任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清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则:经人民法院赞同,清算组能够聘任律师或许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款。专业人员清收的长处是思路清晰,经验丰富,办法妥当。在实践中,聘任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清收债款,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买一家现已破产的企业能不能持续运营”这个问题进行的答复,收买一家破产的企业,归于破产重整和破产宽和的景象,完结重整或许宽和协议后,破产企业是能够持续运营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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