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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7:36

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对此,《行诉法解说》第9条第1款规则: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则的"原告所在地",包含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寓居地和被约束人身自由地。所谓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接连寓居满1年以上的当地。所谓被约束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拘押、约束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则的首要意图是便利公民申述,避免行政机关躲避法令。这儿需求留意的问题是:
(1)凡触及约束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管其称号、办法、程序和施行状况怎么,一概适用该特别统辖。
(2)行政拘留是否归于这儿所说的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学理上存在争议。从维护公民诉权的视点来看,对公民采纳行政拘留办法应当适用特别地域统辖。
(3)针对同一个案子,同一个或许不同的行政机关采纳约束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约束产业权利的强制办法、行政处罚的,原告能够挑选统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能够同时统辖。假如原告要求同时统辖,则受诉法院应当同时统辖。
对此,《行诉法解说》第9条第2款规则:行政机关根据同一现实既对人身又对产业施行行政处罚或许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许没收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受诉人民法院可同时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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