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6:24
指定统辖是一个咱们不常传闻的概念,它的是指因为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统辖交由下一级法院的统辖。那么指定统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指定统辖的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我们阅览。
指定统辖
是指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的方法将某一案子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统辖。
指定统辖的法律规则
《民诉法》第37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指定统辖的法律规则司法解释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则,发作统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洽谈不成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如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
依前款规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指定统辖,应书面告诉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及时奉告当事人。
指定统辖3种状况
1、统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统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统辖权,有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法确认案子的统辖。
归纳以上内容看来,指定统辖只要三种比较特别的状况,指定统辖的法律规则仍是比较严厉的。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指定统辖
是指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的方法将某一案子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统辖。
指定统辖的法律规则
《民诉法》第37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指定统辖的法律规则司法解释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则,发作统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洽谈不成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如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
依前款规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指定统辖,应书面告诉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及时奉告当事人。
指定统辖3种状况
1、统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统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统辖权,有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法确认案子的统辖。
归纳以上内容看来,指定统辖只要三种比较特别的状况,指定统辖的法律规则仍是比较严厉的。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