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法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3:25第三百四十条【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许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罪名根由】本条系由79刑法第129条批改而来,刑法将法定刑由2年调整为3年,增加了控制刑种,并将其由损坏社会主义经济次序罪章移至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章中。高法《罪名规则》、高检《罪名定见》将其解释为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
【立案规范】
340.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不合法捕捉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许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捕捉水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不合法捕捉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许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许在海洋水战不合法捕捉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许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不合法捕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许在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内捕捉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许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许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许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或许禁用的办法捕捉的;
(四)在禁渔期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或许禁用的办法捕捉的;
(五)在公海运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捉作业,形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一百条本规则中的立案追诉规范,除法律、司法解释还有规则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违法。
【法律法规】
34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批改)》(1986年7月1日)(节录)
第三十条制止运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损坏渔业资源的办法进行捕捉。制止制作、出售、运用禁用的渔具。制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捉。制止运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度的网具进行捕捉。捕捉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越规则的份额。在禁渔区或许禁渔期内制止出售不合法捕捉的渔获物。
要点维护的渔业资源种类及其可捕捉规范,禁渔区和禁渔期,制止运用或许约束运用的渔具和捕捉办法,最小网目尺度以及其他维护渔业资源的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则。
第三十一条制止捕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饲养或许其他特殊需要,捕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许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有必要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依照限额捕捉。在水生动物苗种要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纳办法,维护苗种。
第三十八条运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损坏渔业资源办法进行捕捉的,违背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则进行捕捉的,或许运用禁用的渔具、捕捉办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度的网具进行捕捉或许渔获物中幼鱼超越规则份额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撤消捕捉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能够没收渔船;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许禁渔期内出售不合法捕捉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作、出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不合法制作、出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偷捕、争夺别人饲养的水产品的,或许损坏别人饲养水体、饲养设备的……;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