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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存在欺诈无法实现目的应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3:52

案情:
高安市远见石灰厂系被告孙远见与王恩慧合伙兴办,其间孙远见占三分之二的股份,王恩慧占三分之一的股份。该厂用地是王恩慧与祥符镇西湖村委会石上村签定了30年(后因处理暂时土地运用证改为20年)的租借合同,租借该村的荒山所建,修建结构为钢架结构。2008年4月30日,王恩慧收到高安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责令中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指出石灰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责令当即中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王恩慧在第二天便将收到通知书的事奉告了被告孙远见。
2008年8月,在王恩慧的赞同并介绍下,原告聂志强、郑新春与被告孙远见和王恩慧一同两次洽谈转让孙远见在石灰厂三分之二的股份事宜,王恩慧向两原告介绍石灰厂的出资状况,并奉告原告土地是租借了村里的,租借期为30年。被告孙远见和第三人王恩慧均未将收到责令中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状况奉告两原告。8月17日,原告聂志强、郑新春与被告孙远见签定了一份转让合同,被告将自己在石灰厂的三分之二的股份转让给两原告,转让价为226000元,被告此前的帐归被告一切。17日、18日,两原告分三次交给被告转让费226000元。8月26日,两原告得知高安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责令中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事。后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合同,返还转让费。在原告申述后,被告于2008年9月16日处理了暂时土地运用证,有效期自2008年9月16日至2010年9月16日止,该证规则:在暂时运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修建;在运用期限内,因国家、团体建造需求,应无偿撤除修建物交回土地。
分析:
原被告两边签定转让合一起,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则,遵从诚笃信用原则,将所转让股份的一切真实状况向对方清晰奉告。本案中被告却未将石灰厂已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责令中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这一对合同签定及实行有严重影响的状况奉告两原告,致使两原告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受让了股份,存在诈骗行为。尽管被告过后补办了暂时土地运用证,但该证运用期限为两年,且在运用期限内,因国家、团体建造需求,应无偿撤除修建物交回土地,与原告在受让时所了解的该厂与村里签定了三十年的土地租借合同,能够运用三十年的预期相距甚远,原告在受让该厂股份后利益无法得到完成,被告的诈骗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完成合同意图,因而原告依法有权要求免除合同,原告要求免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恳求应当予以予以支撑。
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免除原告聂志强、郑新春与被告孙远见之间的转让股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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