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类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0:30一、法定的行为类型
我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经过对损害手法的罗列而实质上规则了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即其第一款规则:“经营者不得采纳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其第二款规则:“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第3条专门罗列了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类型,即第一款规则:“制止下列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事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违背合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员工违背合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款规则:“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上列规则根本上是对《反不合理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则的翻版,但该规章第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是一项严重的清晰,并极具现实意义。
二、各种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
我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类型的罗列仍是比较全面的,归纳得很好,根本上包括了现实生活中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这些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能够划分为三种根本类型:
1.来历不合理的行为,即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行为,其间第(一)项规则的是不合理获得行为,即“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项规则的是对不合理获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的行为。
2.来历合理但运用等不合理的行为,即第(三)项规则的“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
3.知不合理而仍作为的行为,即其第二款规则的“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